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10线虢镇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省道210线虢镇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4〕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虢镇渭河大桥南引线设立“虢镇渭河大桥收费站”,对由南向北行驶的机动车辆单向收取通行费。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执行陕政函〔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全省统一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具体为: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客车 货车 (元/车次) 第2类 19座以下 ≤2T 10 第3类 20~39座 2T~5T(含5T) 20 第4类 ≥40座 5T~10T(含10T) 30 第5类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50 第6类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80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陕政发〔2000〕13号文件和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收费公路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陕西省收费公路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虢镇渭河大桥收费站”收费期限最终为21年,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若该站提前偿清债务,应立即停止收费。 七、“虢镇渭河大桥收费站”为临时机构,收费人员定员25人,由宝鸡市交通局在其交通系统内部和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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