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4号)精神,全省保健用品的管理职能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保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稳定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48号)的执法主体,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凡《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48号)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保健用品审批、监督及市场管理等相关事宜,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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