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咸阳渭河三号大桥收费期限与收费标准的批复
咸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咸阳渭河三号大桥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手续的请示》(咸政字〔2004〕13号)收悉。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咸阳渭河三号大桥建成后收取通行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55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阳渭河三号大桥收费总期限为25年,暂批5年。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至2009年6月30日5年期满时,再另行报批。
二、大桥采取双向收费,收费标准为:手扶、小四轮拖拉机和后三轮摩托车,每车次3元;19座(含本座数)以下客车和载重量不大于2吨的货车,每车次5元;20座至39座客车和2吨至5吨货车,每车次10元;40座(含本座数)以上客车和5吨至10吨货车,每车次15元;10吨至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每车次25元;15吨(不含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每车次40元。
三、对于消防车、救灾物资运送车以及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其它有关车辆不得收取通行费。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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