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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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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6-0012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6-07-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04〕38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的通报

时间: 2006-07-18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展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活动以来,各级政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最佳人居环境、最佳投资环境的目标,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县以上城市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管理、市容市貌、环境保护、除害防病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市、县、区。经考核评比,并经省政府批准,确认宝鸡市、韩城市为“省级卫生城市”,杨凌示范区、柞水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区)”,同时决定,分别授予宝鸡市、韩城市人民政府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分别授予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柞水县人民政府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4万元。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再接再厉,继续抓好长效管理,在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农村改水改厕、除害防病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再创佳绩,向国家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目标迈进。同时号召全省各市、县、区学习先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持之以恒地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活动,力争使更多的市、县、区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城市行列,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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