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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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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6-00121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6-07-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04〕34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审核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审核意见

时间: 2006-07-17 00:00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省建设厅关于对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的意见,经研究,对你市报来的《拟对临潼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目前,对秦始皇陵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确定为1963平方公里,在此范围以外的文物考古发现,实行严格的点状保护。


二、城市供水标准要从严控制,人均综合用水量按国家标准(300—600升/人·日)下限控制,城市供水远期要以零河水库地表水为主。城市防洪标准要与渭河综合治理规划相衔接。


三、临潼区是世界著名历史文化名城——西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自然风光、历史文化以及文物旅游为特征的现代化旅游城市。为此,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环境保护、绿地系统和旅游规划,以提高临潼城市品位,更好地发展旅游,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在总体规划批复后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专业规划。今后凡是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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