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姜眉公路汉中段姜窝子至太白浑水沟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姜眉公路汉中留坝姜窝子至宝鸡太白浑水沟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4〕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姜眉路K8+900处设立“南河公路收费站”(同一主线K90+500处设有“太白公路收费站”),对来往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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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陕政发〔2000〕13号文件和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收费公路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陕西省收费公路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鉴于姜眉二级公路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审计,处于试运营期,“南河公路收费站”试运营期间收费年限为3年,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待该工程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最终收费年限。
七、“南河公路收费站”为临时机构,收费人员定员40人,由汉中市交通局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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