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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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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1998-0004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12-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1998]65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时间: 1998-12-12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这些学校对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革。这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了促进企业办学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并继续办好企业中小学是企业改革必须重视的问题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长期以来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工子女教育和队伍稳定的需要,从当地和本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教育制度改革。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革要按照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纳入地方教育改革总体规划,经过试点,稳步推进。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停办学校或压缩学校规模。在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多种模式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改革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把稳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作为深化企业所办学校改革的重要前提,鼓励、支持、指导和监督企业继续办好所办中小学。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学校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对为办学作出贡献的企业和厂长(经理),要以适当方式给以表彰奖励和宣传。

   二、切实解决好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对办学企业要按规定返还教育费附加,返还额为企业所在县(区)城镇中小学生均教育费附加数额,乘以该企业所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但最多不超过该单位所纳教育费附加额的80%。返还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抵顶企业应拨的教育费用。

  企业要努力增加对所办中小学的经费投入,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当地同类学校的标准。实行内部分离的中小学,企业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最低要达到当地生均水平。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同时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学校经费。

  在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企业所办学校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1997年我省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7]58号)精神,对非本企业职工子女收取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不高于当地生均培养成本收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调同级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在企业所办学校较多的大中城市,当地政府要设立“企办中小学专项基金”,对部分暂时困难的企业中小学给予适当补助,专项基金可以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财政中列支,也可以通过集资和捐资等多渠道筹集。

   三、依法保护国有教育资源

  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属于国家教育资源。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教育资产逐校进行评估、登记,提出具体管理办法,交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企业要保障所办中小学的资产完整,学校的土地、校舍、仪器、设备、资料等资产,不得随意挪用或变卖。不得占用学校用地建设非教育用房,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征用的,应由当地城建和教育部门联合审批。企业所办中小学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校产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或转让手续。 

  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移交,由当地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凡涉及国有教育资产变更的事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任意侵占学校校产和用地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积极稳妥地改革办学体制

  在稳定并继续努力办好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企业办中小学,可以单独办、可以多企业联办、也可以和当地政府联办,还可以委托其他社会团体办。企业分离所办中小学,可以内部分离,也可在当地政府统筹下,实行“公办民助”、“公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企业要求继续办中小学的,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不得强制实行移交。严重亏损企业要求把所办中小学移交给社会的,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是否移交和如何移交。要确保不因企业亏损造成职工子女失学或所办学校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对依法实行破产的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逐步移交给社会继续办学。

  五、切实落实教师待遇,稳定师资队伍

  企业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落实好给教师的各项待遇。企业中小学教师除与企业干部和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外,还要按规定落实有关政策性补贴。

  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的,要按规定的编制标准划转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改为民办的,应在原校教师中优先聘任教师。

  在企业所办学校体制改革中,无论采取什么体制,都必须重视稳定师资队伍,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已退休和未被聘任的教职工,要与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妥善安置。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教职工,其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足额发放;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教职工,其养老保险由原企业负责落实。

  对企校分离后的退休教师,分离前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年限和过去的连续工龄及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被聘任的教职工,可以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再就业培训后,推荐就业,劳动部门应积极提供就业服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教职工,可由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加大政府对企业办学改革的统筹协调力度

  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基础教育的供需关系,对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社会办学力量,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学校布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认真制定基础教育改革总体规划和企业所办学校改革实施方案,协调各方,通力合作,整体推进。要认真研究企业中小学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所办学校在稳定中推进改革,通过改革求得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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