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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关河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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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9-0034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2-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19〕20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关河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关河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 2019-12-12 10:39

为推进通关河水库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通关河水库位于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规划正常蓄水位高程1051.00米,淹没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设计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通关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等。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他人口禁止迁入上述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通关河水库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负责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所在地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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