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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韩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十二五”期间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精神,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积极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小煤矿技术改造,进一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产业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关闭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兼并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十二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矿井200处以上,其中:榆林市淘汰30万吨/年以下矿井;延安、铜川、渭南、咸阳市淘汰15万吨/年以下矿井;汉中、商洛市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安康市关闭高瓦斯矿井,石煤矿不再增加新的矿点,采完一处关闭一处。至“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其中:煤矿数量控制在500处左右,单井平均产能达到120万吨/年以上;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煤矿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方案
  
    (一)加大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1.渭南、铜川、咸阳、汉中、安康市以及延安市黄陵县所属小煤矿,由市、县政府负责,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要内容,认真落实《陕西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煤整合发〔2011〕6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整顿工作,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或建设。市、县政府要督促整改矿井认真落实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对边整改边生产、以整改为名组织生产、整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执行停产停工整改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标准,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验收工作责任,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停产停工矿井擅自复产复工甚至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业主和县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2.地方煤矿法定代表人应担任矿长职务。因客观原因不能担任矿长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给煤炭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3.禁止小煤矿+380m水平以下承压开采。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以下类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或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2. 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3. 资源枯竭或按采出量计算资源已采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4. 矿井开采年限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5. 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6. 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7. 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或国家明令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环境保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8. 单井井型低于年产3万吨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9. 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10. 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或装载机入井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11.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12. 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13. 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死亡超过3人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
  
    14. 渭北地区国有大矿周边小煤矿未被大矿兼并或托管的(小煤矿所在县级政府负责);
  
    15. 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其他类型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6. 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县级政府负责)。
  
    (三)淘汰落后产能。
  
    1.剩余储量在70万吨以下的矿井,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采完关闭。
  
    2.2012年年底前全省淘汰峒室和房柱式开采工艺,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停产整改。
  
    3.全面实施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小煤矿,“十二五”期间全部实施机械化改造,并尽量改造成大中型矿井,提高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小煤矿,“十二五”期间原则上淘汰退出。
  
    (四)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产煤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省政府已批准的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确保资源整合矿井按期建成投产。要在全面完成前两轮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有序开展下一步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要全部实施整合,通过整合提高办矿规模、产业集中度和办矿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正在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监察,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严禁开工建设。要督促整合矿井按设计施工、高标准建设,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以建设为名非法生产行为。要严把资源整合矿井投产验收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拖延建设工期、建成的矿井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等级以及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要按照就近托管的原则,认真执行和落实大矿周边小煤矿由大矿托管工作。小煤矿在哪个大矿周边,原则上应由哪个大矿法人单位负责兼并或托管。托管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总负责。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自觉担负起托管小煤矿的职责,不得推诿扯皮;托管小煤矿的大矿要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安全、技术工作全面管理。
  
    鼓励和支持大矿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地方煤矿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小煤矿的煤矿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强化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各产煤市、县要采用股份制等形式积极培育地方骨干煤炭企业,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保障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和省政府2012年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加大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强化领导。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各产煤市、县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非法建设项目,提出应关闭矿井名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应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停工整顿的指令,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应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停工整顿的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公安部门要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供电部门要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行政监察部门要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政策支持。“十二五”期间,《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1〕38号)继续执行,并兑现奖励;关闭煤矿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被托管、兼并和重组小煤矿税费渠道不变;对托管、兼并小煤矿的煤矿企业,在新矿区开发、矿井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在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改造资金上优先安排。
  
    被托管、兼并小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托管、兼并企业统计,考核指标单列。
  
    (五)加强管理。托管、兼并和重组小煤矿的企业对被托管、兼并和重组的小煤矿安全生产负责。市、县政府对被托管、兼并和重组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变。
  
    资源整合矿井要认真落实先关闭后整合的政策。整合矿井在井巷施工前,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停产停工措施,对井田范围内不再利用的井筒巷道全部关闭,并书面通知相关证照颁发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负责整合矿井开采设计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设计施工,按批准的工期建成。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和煤矿安全生产;要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附件:1. 全省“十二五”关闭煤矿计划表
  
          2. 全省“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全省“十二五”关闭煤矿计划表
序号
单位
“十二五”关闭矿井年度计划
小计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全省
39
48
11
17
115
1
榆林市
21
43
3
3
70
2
延安市
2
1
 
4
7
3
铜川市
12
 
1
1
14
4
渭南市
 
 
1
3
4
5
咸阳市
2
 
 
1
3
6
商洛市
 
 
 
 
 
7
汉中市
1
 
 
 
1
8
安康市
1
4
6
5
16


 

附件2

全省“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序号

单位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

备注

2012

2013

2014

2015

小计

全省

69

67

69

30

235

 

1

榆林市

26

26

24

8

84

 

2

延安市

8

8

7

3

26

 

3

铜川市

12

6

9

3

30

 

4

渭南市

15

15

15

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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