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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
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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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2-00199 [ 主题分类 ] 文化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5-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12〕24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
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2-05-24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保障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是主管全省参事、文史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的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两届。现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凡任期已满3年者,可依据本办法试行。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的总人数为50人,省文史馆员总人数为80人(含荣誉馆员)。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以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任正高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获得陕西省一等奖项。
  
    2现任国家学术学会理事或陕西省省级学术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五)省政府参事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0周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遴选的省政府参事是中共党员的,应为确有专长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省文史馆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任文史艺术专业正高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担任国家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陕西省省级学术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获得陕西省一等奖项。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资政能力;
  
    遴选的省文史馆员是中共党员的,应为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新聘省文史馆员年龄控制在60岁左右,聘任为名誉馆员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推荐参事或馆员人选;
  
    (二)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依据参事或馆员选聘条件,确定拟聘任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拟聘人选中的中共党员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属于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省长签发聘书。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二)开展民主监督,对省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陕西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参与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文史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进行文史咨政、民主监督,特别是对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二)开展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参与同国内外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符合聘任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其中确系文史艺术相关领域在国内外有突出影响的文史馆员,可以转聘为名誉馆员。

    第十二条  聘任参事、馆员人事关系在原单位。

    第十三条  参事、馆员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辞聘。参事、馆员申请辞聘的,由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可以提出解聘建议,省政府审定后予以解聘。
  
    (一)受聘期间长期不履行参事、馆员职责的;
  
    (二)从事与参事、馆员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参事、馆员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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