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汉江孤山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汉江孤山水电站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郧县境内,是汉江干流梯级开发的第八级电站,坝址位于郧西县小孤山,上距白河县城约25公里,工程淹没区涉及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牛角村、胜利村、群力村、清风村、公路村、向荣村、安坪村、河街社区和麻虎乡康银村。为了保障孤山水电站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孤山水电站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17723米高程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设计防洪标准等因素确定。工程淹没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孤山水电站工程项目法人依据核定范围设置界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孤山水电站工程淹没区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向工程淹没区迁入人口。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孤山水电站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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