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省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继续维护全省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实施“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为实现西部强省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
——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全民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建制镇以上的消防规划编批率达到100%,建成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商业区、工业区、化工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城市消防队(站)布局达标率达到85%。
——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大幅提升。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积极争取增加公安现役编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规范专职队消防员的招募、管理和使用,政府、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逐步形成。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大多数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省、市、县(区)三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修订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队伍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四)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要在今年底前编制完成“十二五”时期社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省市县乡(镇)四级都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市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每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五)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环保、文物、人防、旅游及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同时要和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相关场所,不得评定相关星级、等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实行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管理“四项制度”,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2012年底前,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七)逐步推行县乡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按照县(区)、乡(镇)、行政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在全省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行政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已经纳入国家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岐山县蔡家坡镇、南郑县大河坎镇及全省示范重点镇,要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八)严格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及大城市的消防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大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火灾高危单位强制险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九)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加强消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消防技术服务地方标准,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资质审批。以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鉴定为重点,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合国家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加快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回复、移送、奖励、曝光等程序,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研判、利用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听取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评估,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并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提示牌匾。
(十一)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各高等院校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宣传队伍。积极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每个居民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加大媒体曝光火灾隐患力度,创建消防主题公园、数字化消防宣传教育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免费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十二)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两年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十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工作,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已经发布的消防规划要按计划严格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县级城市、建制镇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集镇、乡村的消防规划应与建设同步跟进。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集镇、乡村,要在2013年底前填平补齐消防欠账。消防规划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应及时修订。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十四)继续加大消防队站建设力度。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消防队(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范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文物保护管理等单位,应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十五)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协调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社会保障体系。规划建设省级消防训练基地和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配齐配强所需器材装备。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加强灭火救援、灾害事故处置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十六)继续加大对消防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所需经费,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机制。社会各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考核和奖惩
(十七)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系统要按照《意见》要求,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贯彻思路和措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各部门要依据《意见》中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对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定期督促检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定期督查考评。认真总结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各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呈报专题报告。对于重要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十九)严格实施奖惩。各级政府对于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市、县、区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乃至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