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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
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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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1-0032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10-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11〕52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
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10-11 00:00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废止。废止的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201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水平的总体部署,相继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部分重要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但是,由于国内外通胀压力持续加大,全省部分消费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给城乡居民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搞好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扎实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价格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价格条例》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全面贯彻。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陕西省价格条例》,抓紧制定《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尽快在全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保持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凡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在今年底前要全部建立。

    二、提前做好重要商品收储和投放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秋粮田间管理,确保全年粮食丰收。继续做好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购销调运和市场调控,落实好国家确定的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加大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力度,落实好地方粮油储备,加强产销衔接,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要认真开展市场监测,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场投放储备的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继续加强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市场流通。要加快开展主要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试点,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实行全环节的低收费和优惠价格政策。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平价菜店等城市农产品市场设施。要认真落实好我省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补贴政策,在全力抓好生猪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的同时,提前研究制定后期可能出现的生猪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对措施,防止生猪生产和价格大起大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展“农超对接”,尽快研究制定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方案,促进产销衔接和平价菜店建设。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提高农产品流通的规模效益。要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行为,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和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效降低农副产品运输成本。对符合要求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要允许24小时在城内通行和停靠。

    四、从严控制政府管理的提价项目。今年底前,除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原则上不出台政府管理的提价项目。各地确需出台的提价项目,须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要进一步健全价格异常波动、抢购等突发价格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今后凡出现对群众基本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较快上涨或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等情况时,各地经省政府授权可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进一步强化对市场收费的指导管理。从今年十月份开始,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对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相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推广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清理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增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六、全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预警力度。要逐级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相关部门在合力管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作用,深入开展医疗、教育、房地产、银行等涉及民生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管,防范投机炒作对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秩序的冲击。要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不断扩大价格监测的品种和范围,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大户中建立价格信息员制度,按月公布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切实搞好省内煤电油气的运行调节。要组织好省内电煤生产供应,保持电煤合同价格基本稳定,督促发电企业增加采购和储存电煤。要加强电力需求的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要做好成品油、天然气和电煤的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优先保证电煤、粮食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要认真抓好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控制“两高”企业、产能过剩行业和玉米深加工等行业的盲目发展,强力抑制不合理产能。

    八、妥善安排保障对象和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精神,及时、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适当时间提高城乡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九、认真搞好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准确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同时,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要求,对各地开展稳定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的市区,省政府将适时进行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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