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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废止。废止的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2014〕12号)。


汉中市、宝鸡市人民政府,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了《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建项目实施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工农商业、土地整理、生态修复以县(区)政府为主实施,省属单位、金融、防灾减灾以省级部门为主实施。

  二、四个重灾县(区)政府要据此规划,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三年规划两年完成目标要求,在与省级有关部门充分衔接重建项目和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实施计划要根据具体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配套资金等情况,分解年度任务,细化时间进度,明确责任主体。重建项目与此前下发的《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陕政发〔2008〕51号)不一致的,以此规划为准。

  三、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可边建设边办理手续,同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各县(区)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灾后重建项目规划选址、土地、环评、设计等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特别是要确保2008年内拟开工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四、重建资金按照国家确定的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方案,根据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年度下达。各县(区)和部门要根据实施计划,在资金下达前提出具体的重建项目和资金预算申请,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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