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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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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6-00224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6-12-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06〕57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6-12-08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就我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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