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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规划工作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保障规划科学有效,使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根据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的性质和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好这一规划,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编制规划是各级政府的公共职责。规划是宏观调控的手段,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编制和实施规划,对贯彻“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战略部署、弥补市场失灵、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政府既要依法行政,也要依规划行事。要把中长期规划作为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经国务院批准,从“十一五”开始,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

  二、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迎接挑战,加快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导向性、宏观性、政策性和针对性。

  (二)要认真总结“十五”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吃透陕西省情,注意承前启后,承上启下,做好与中央的宏观规划和我省“三步走”战略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十一五”规划更具有科学性、前瞻性、连贯性和操作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率,增加透明度。规划编制单位要特别重视“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过程,坚持开门做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为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反映社会各界意见,省上要成立“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委托,对“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对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对确需衔接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规划咨询委员会由各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组成。

  (四)要按照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适应阶段性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突出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规划体系上,要探索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在继续搞好重要领域专项规划的同时,把编制和实施区域规划放到重要位置。在规划内容上,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力戒空话、套话。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

  三、“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是指“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问题研究,规划草案的提出、衔接、审定,以及规划发布、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由“陕西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省“十一五”规划,按行政层级分,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期,以五年为主,部分指标为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应该展望到2020年。

  (一)全省“十一五”总体规划全省“十一五”总体规划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21世纪初陕西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编制“十一五”总体规划,一要加强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不宜搞过多过细的量化指标。二要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规划内容,改变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三要强化空间指导与约束功能。在目前陕北、关中、陕南三大地带划分的基础上,总体规划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确定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区、自然灾害频发区、重点开发区和优化整合区等,明确各类区域的主体功能和发展原则,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区域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四要增加制度创新的内容。总体规划不应再过多地具体描述竞争性产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产量、具体项目,也不应把对特定产业的扶持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要尽可能阐明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法制、制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等,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政府指导所规划领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文字要准确精练、通俗易懂。在内容深度上应做到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指标应以国家和省级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防止面面俱到;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专项规划应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专项规划,可以规划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牵头部门做好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未纳入全省专项规划的行业,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发展规划。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市县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划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编制区域规划,要着眼于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打破地区行政分割,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市、县规划市县规划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市县“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设区市编制专项规划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集中在确需政府干预的领域和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之内的事项,以及有特色的、支柱性的重要资源开发和重大产业发展等领域,专项规划不宜太多。县(区)一级原则上只编制一个总体规划,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

  四、“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发展和改革委就“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规划基本思路,并在“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2004年12月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报送省政府。

  2.省政府提出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按省政府的要求,在2005年省委作出“十一五”规划建议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3.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2006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政府。

  4.“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发布。

  (二)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全省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协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具体程序是:

 1.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小组,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2004年11月底前分别完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体思路。200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草案。

  2.2005年4—6月,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就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做好规划草案的衔接工作。

  3.2005年8月底前,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将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十一五”期间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25个(见附件),其他需要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经“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市、县“十一五”规划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市、县级计划主管部门须在“十一五”规划纲要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县(区)与市计委及市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级(设区市)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县级送市计委备案。

  五、“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一五”规划,均须由规划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一五”规划一经批准并报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进行调整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除涉及保密的资料外,应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单位有义务提供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或资料。

  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省级规划的归口管理,并对市县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编制省级规划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由省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十一五”规划,以及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本意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十一五”专项规划分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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