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 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建立和完善 管委 会及其决策制度,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应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在2002年 10月1日前设立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的决策制度。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 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每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并按照下 列范围和比例聘任管委会委员: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 代表占三分之一。管委会委员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 士担任。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 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 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 也由管委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一个设区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 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县区、行业不设立管理中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自省建设厅、财政厅、省编办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陕建发〔2002〕67号)发布之日起,除保 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外,应冻结现有各级管理中心 的资产、人员和编制,组织清理并核实现有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保 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一并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 要,原县区、行业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原则,一般可调整为新的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作 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则 上不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其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由受委托银行直接办理。少数住房公 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原管理中心,可改 组为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 统一核算。设立分中心的,应提交设区市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业务经办网点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 和程序,合理核定管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并报省编办备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富余人员由同级政府责成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 善安置。
管理中心是直接隶属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 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市人 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 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其中,受 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设区市不得超过两家。管理 中心应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在受委托银 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增值收益户和管理费用支出户等帐户 。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 金帐户进行监督,对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受委托 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委会 、省建设厅和人行西安分行报告。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 银行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帐,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 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 理中心应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各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 存住 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用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义务。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制 度,明确工作责任。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 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 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 修住房的,均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为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 西安 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与其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 全过程监督机制。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 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 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 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 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同时抄送 省财政厅备案。人行西安分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 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 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 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程序将包括住房公积 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厅要规划和建设好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网络系统,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 和使用,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同时,应配合人行西安分行,对各设区市管理中 心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监管。
六、加快单位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 纪行 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 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 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纪律 加强和改进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关系到城镇 住房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于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在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保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管理中心机构调 整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乘机私分钱物、侵吞资产、突击提干、挥霍浪费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由省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