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 面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国办发〔20 02〕25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 要求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确保今年在我省全面实行新的农村义务教 育管理体制。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对财 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 助;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中 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 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 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 、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中小学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把村办农村中 小学校舍维修列入“一事一议”议题予以安排。继续鼓励农民采取自愿捐资助学、投工投料 等方式,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
二、加快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 按照“适当撤并,扩大规模;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改善条件,确保入学;提高质量,群 众比 较满意”的原则,从2002年至2006年,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5 年内全省农村小学由2000年的33336所调整到26336所,减少7000所,校均规模由144人增加到1 80人以上;初中由2000年的2020所调整到1844所,减少176所,校均规模由930人增加到1000人 以上。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点是村设小学和教学点。初中布点调整,要以提高九年义务教 育普及水平和提高规模效益为前提,校点适当集中,学校规模适度扩大,原则上定为一个乡(镇 )办一所,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度大的平原地区可增设一所。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 900人以上;人口稀少的山区可实行乡(镇)联合办学,覆盖人口一般在1.5万人左右,学校规模 应达到12个班、600人左右;确有困难的深山区,乡镇可举办九年制学校。小学的布局调整,要 在坚持小学生就近入学和办学有条件、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乡镇中心小学的规模, 小学高段(四年级以上)相对集中,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寄宿制。平原地区小学的服务半径一般 约为2公里。山区、塬区教学网点应根据当地的地理、交通、人口居住状况等统筹规划后确 定。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原则上撤销“一师一校”的初步建制,对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可保 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由附近的小学负责管理,教师可试行定期轮换或巡回教学制度。
调整乡镇教育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教育管理机构”的规定,决定撤销各乡镇教育机构,今后一个乡镇原则上只 设一名教育专干,大的乡镇可增设一名,其余人员全部充实到教学第一线。
三、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 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要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全额核定、逐步到位” 的原 则,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编制标准核 定。农村中小学校内部各类人员比例,应严格掌握在国务院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 结构比例内执行,确保教学人员,兼顾管理人员,压缩工勤人员。在核定编制中,要严格控制学 校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通过核编定员,清理被占用的和在编不在岗的中小学教 职工。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对编制范围内的非教学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不得 长期借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辞退现有代课教师。对确因教师数量不足,需聘用代课 人员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并随着新教师的补充及时清退。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业务 能力差、经培训仍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坚决予以辞退。
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要通过教师 资格认定,全面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教师 职务结构。2005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 平。同时,要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指标,缩小农村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 、高级职称的人员比例和城镇教师的差距。对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同等 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鼓励优秀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 校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高 一级教师职务。凡是新分配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户口可以落在县城,见 习期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要逐步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做到“三个 保证”。
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 ,凡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 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要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级财政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 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在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首先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重点 安排解决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拖欠的农村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逐步兑现。
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 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经费开支。经济条件和财力较好的县,可以适当提高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 、乡两级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县、乡两级财政确有困难不能足额安排的,在上级财政转移 支付资金中安排。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 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按国家有关 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 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中安排。
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 保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消 除新增危房。省、市两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并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的 校舍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设资金由 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 政府安排。要逐步解决“普九”欠债问题,不得举债建设农村中小学。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要在省、市、县三级设立教育专款资金专户、实行 “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人专账、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和专款 ,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通过专款专户实现资金的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现象。农 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 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 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基层调 查研 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定期检查义务教育工作制度,把义务教育工作的 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当前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 的新形势、新情况,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收费、教 育外部环境等。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 齐抓共管,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把农村学前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分 离开来,农村学前教育按非义务教育兴办,经费、人员与义务教育分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 管理和业务指导,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指导性综合定额和国拨公用经费指导性定额[学校类别 生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元/年) 国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元/年)非贫困县 贫困县(国定) 非贫困县 贫困县(国定)普通初中普通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