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更好服务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科技金融“五项机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切实把准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聚焦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通过科学布局、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充分发挥“有为政府”作用,释放“有效市场”活力。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要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现代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聚焦重点产业链建设,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助力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创业投资类基金要依托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二、发展壮大长期和耐心资本
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通过制度创新着力破解投早、投小、投长期的堵点和卡点问题。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优化管理运作模式,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合理设置基金存续期,对创业投资类基金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建立奖励让利、容错免责及以丰补歉机制,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同时,立足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共同发起基金和对各市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结合我省资源禀赋,积极争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AI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以及各类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落地或联合设立子基金。
三、加强全省统筹管理和省级指导
省政府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全省及各市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市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出台陕西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引导各市根据发展规划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合理确定基金层级、数量、规模及投资领域,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听取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实行省市两级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省财政厅备案。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基金,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确需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要经市级政府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县级政府主要做好项目储备、推荐、落地及配套服务。省级与市级政府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基金,建立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项目联动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五、优化基金设立条件和要求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统筹考虑各类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出资设立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出资设立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并应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产业类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突破的,报省财政厅备案。鼓励各级不单一追求返投比例,探索将基金带动投资、促进就业、培育上市公司等作为综合性的返投要求。
六、规范政府出资和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基金实际投资需求、投资进展、资金结余和绩效管理等情况,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
七、强化基金管理和运作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一般采取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但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及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及时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分类、覆盖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提高基金运营中长期指标考核权重,综合考核基金整体投资成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八、健全激励和容错机制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在投资收益范围内,给予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让利和奖励。要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探索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区分不同类别基金,合理确定容亏比例。省级将率先在创业投资领域试点,通过明确免责情形,建立负面清单,充分调动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九、完善退出机制和渠道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可探索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鉴于S基金和并购基金规模较大、运作复杂,可能涉及较高资金杠杆,为便于省级统筹和部门协同监管,市级如需设立,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严格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坚持同股同权及同期同比例出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垫资。要建立健全基金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投后管理,定期跟踪基金投资项目进展,实时监测资金使用情况,对偏离预期目标、存在风险苗头的项目及时预警;对运作低效、偏离主业的基金,通过市场化清算、股权转让等方式有序退出;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基金,协调各方盘活资产,避免“一刀切”式处置。
十一、深化各级协同和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合力,省市县上下联动、高效协同,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制度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负责基金投向的指导,组织和参与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等对接,引进国家级基金落地陕西或在陕设立子基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