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分级标准 5
1.4 适用范围 9
1.5 工作原则 9
1.6 预案体系 9
2组织体系 10
2.1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10
2.2 指挥部办公室 15
2.3 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 16
2.4 省公路交通应急专家咨询组 19
3运行机制 19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19
3.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23
3.3 预警分级 23
3.4 预警启动程序 24
3.5 预警终止程序 25
3.6 应急物资征用 26
3.7 预防预警行动 27
4应急响应 27
4.1 信息报告 27
4.2 分级响应 28
4.3 现场应急处置 30
4.4 安全防护 31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1
4.6 信息发布 31
4.7 应急结束 32
5后期处置 32
5.1 善后处置 32
5.2 社会救助 33
5.3 保险 33
5.4 调查与评估 34
6应急保障 3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4
6.2 物资装备保障 34
6.3 应急队伍保障 35
6.4 经费保障 36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
6.6 监督检查 37
7附则 38
7.1 名词术语解释 38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8
7.3 奖励与责任 38
7.4 预案解释部门 39
7.5 预案实施时间 39
8附件 39
8.1 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图 40
8.2 陕西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41
8.3 陕西省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42
8.4 陕西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系表 43
8.5 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部门预案目录 4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作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3.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3)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和隧道群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导致重要设施设备功能丧失,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威胁桥梁、隧道结构安全的;
(4)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道路环境严重污染、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6)发生群体性事件,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
(7)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超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的;
(8)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和隧道群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正常运营的;
(4)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6)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7)其他需要由本省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6)其他需要由设区市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6)其他需要由县(市、区)级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协同应对;联防联动,形成合力。
1.6 预案体系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隧道群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和省公路交通应急专家咨询组。各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省公安厅负责同志
省军区负责同志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同志
成员: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武警交通第二总队五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省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Ⅰ、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区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审议批准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治理项目;组织公路水路应急运力;指导灾后公路交通恢复重建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提出新闻发布、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对外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度等工作;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负责安排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重点投资项目,协调和衔接有关投资计划。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应急物资的生产;负责保障突发事件中无线电用频需求,做好事发地无线电监测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处置交通事故、扑救火灾、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疏导交通,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
省财政厅:保障落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工作经费的使用;督促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和突发事件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受灾工程修复等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和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公路交通的用地保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城镇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省内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省商务厅:协调解决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指挥、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根据需求,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给予援助;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后震区(灾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对事发地开展气象监测预报;根据需求,提供污染气体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
省广电局: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应急工作信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和受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陕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病)员的运输。
西安铁路局:负责组织运力,优先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等运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应急抢险用电。
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营业区内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应急供电。
省军区:根据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视情协调驻军(工兵、防化部队)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武警陕西省总队:根据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治安。
武警交通第二总队五支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厅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协调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挥各设区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指导应急演练。
2.3 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
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在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在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分为公路抢通、医疗救援、安全保卫、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宣传六个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
2.3.1 公路抢通小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武警交通第二总队五支队、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铁路局
职责: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人员、物资运输、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2 医疗救援小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
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负责做好勘察理赔工作。
2.3.3 安全保卫小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陕西省总队
职责:负责设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4 综合保障小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安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
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气象预报、铁路运输、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5调查监测小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震局、省安全监管局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3.6 新闻宣传小组
牵头单位: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公路抢通小组、医疗救援小组、安全保卫小组、综合保障小组在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Ⅰ、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调查监测小组、新闻宣传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解散。
2.4 省公路交通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公路交通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地震、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国土资源、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工业(军工)等部门及高校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成因分析意见;对突发事件处置后,事发地公路能否恢复通行进行评估,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健全预测预警机制;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1 预警信息内容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Ⅶ)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公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运力需求。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与堤防决口和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和运力需求。
(5)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公路、交通枢纽管理、运力需求。
(6)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和运力需求。
(7)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公路中断、阻塞以及造成公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8)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运输时间要求等。
(9)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公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0)其他
其他需要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 信息来源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水利、卫生、地震、地质、公安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公众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省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政府部门(国土、水利、地震、气象、卫生、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安监等)通报的地质灾害、水文监测、地震灾害、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等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系统
依托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事件所在地公路、桥梁、隧道、公路附属设施、道路旅客运输、危货运输、运输场(站)、公路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他
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建立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长效预警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在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公路交通应急预警支持系统。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3.3预警分级
为便于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公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公路交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Ⅰ级、Ⅱ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时。
橙色预警(Ⅱ):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Ⅱ)时。
黄色预警(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Ⅲ)时。
蓝色预警(Ⅳ):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Ⅳ)时。
3.4 预警启动程序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时,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Ⅱ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
Ⅰ、Ⅱ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交通运输部报告,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Ⅱ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工作组、设区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下发,并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此次Ⅰ、Ⅱ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5)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监测小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6)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参考Ⅰ、Ⅱ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 预警终止程序
Ⅰ、Ⅱ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Ⅱ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或撤销时,应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Ⅰ、Ⅱ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Ⅱ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应急办、交通运输部上报预警终止文件,各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设区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由设区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涉及的县(市、区)启动预警;
(4)如预警直接撤销,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设区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5)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设区市、县(市、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参考Ⅰ、Ⅱ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Ⅱ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6 应急物资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下发。
在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的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7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公路交通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公路交通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7)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2 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4.2.1 先期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2.2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市、县、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召开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公路交通应急工作小组要按照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程序向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交通运输部支援。
4.2.3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设区市、县(市、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现场应急处置
4.3.1 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做好公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3.2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2)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3)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确定绕行线路,确保公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进行培训教育,做好安全防护。
4.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4.3 人员安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事发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6 信息发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新闻媒体根据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公路交通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已排除)已经结束;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的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4.7.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根据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2)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1 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突发事件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5.2 社会救助
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抚恤。
5.3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5.3.1 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 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调查与评估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省、市两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尽快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
(3)事件结论;
(4)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建议;
(5)应急预案效果评估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负责做好公路、桥梁、隧道抢修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要明确物资储备的部门,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将物资储备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要建立社会应急物资储备机制,采取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等。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将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的精神,武警交通第二总队五支队纳入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设区市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任务的完成。
6.3.2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在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应急抢险保通工作。
6.3.3 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与其签订车辆调用协议,并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组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在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调用,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在车辆类型方面,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厢式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使用。在应急运输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方面,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应急运力的储备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6.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应急宣传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值班电话和部门。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6.5.2 人员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应急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季度应至少接受1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月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6.5.3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每3年进行修订更新。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上一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3 奖励与责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doc (联系人:王小平 电话:029—87293297)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