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函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锻炼和培养干部,推动省直机关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干部互动交流,促进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政府的沟通联系,更好地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制订的《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予支持配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实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力量,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省直机关选派干部到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是指不改变选派干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工作期满后仍回派出机关的一种干部交流锻炼形式。
第三条 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履行双重职责,在完成好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赋予的工作任务同时,兼顾派出机关在办事处驻地有关公务。
第四条 选派干部的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吃苦耐劳。
(三)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处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不超过35周岁。
(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职级基本上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要求的工作岗位相匹配。
第五条 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时间定为二年。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须按照选派工作程序研究审定,延长时间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提出选派干部意见。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和工作需要,提出选派干部的数量、岗位条件要求、工作性质等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推荐选派干部人选。省政府办公厅审定选派干部意见后,与有关省直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推荐选派干部人选。
(三)组织考察。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及推荐单位协商考察,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四)确定选派干部人选。由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人选。人选确定后,省政府办公厅通知选派干部所在机关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选派干部所在机关签订《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协议书》。
第七条 选派干部待遇:
(一)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继续享受派出机关同级在职干部的福利待遇和津补贴,同时享受我省规定的驻外办事处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补贴待遇。
(二)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或探亲假,所需费用由派出机关予以列支。
(三)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号)办理。休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机关按照省直机关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住房及子女入学等由派出机关负责,享受派出机关同级在职干部的一切待遇。
(五)选派干部工作期满,停止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所享受的待遇。
第八条 选派干部管理。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接受所在驻外办事处和派出机关的双重管理。
(一)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选派干部的职级,可给选派干部暂挂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务。此职务是一种临时性职务,仅限于选派干部有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驻外期满即自然解除。
(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派出机关,由派出机关负责评定选派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
(三)驻外期满后,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作出选派干部的思想工作鉴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选派干部,建议派出机关予以优先提拔任用。
(四)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其行政、工资、户籍、档案以及医疗保险等关系仍保留在派出机关。
(五)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为选派干部提供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按规定安排食宿。
(六)派出机关应定期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支持选派干部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安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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