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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省市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06年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确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于2007年1月底以前报送省环保局。近期,省政府将责成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省级有关部门赴各市(区)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予以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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