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二河国道禹门口至阎良高速公路拟征用耕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贵部《关于提高二河国道禹门口至阎良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函》(国土资厅函〔2004〕41号)收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批示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禹阎高速公路拟征用耕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依法提高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根据贵部要求,现对禹阎高速公路拟征用耕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做如下调整:水浇地类(含菜地、园地)每亩补偿10505元(原定补偿6000元),旱地每亩补偿7370元(原定补偿3500元);对个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组,按每亩23875元标准进行补偿(农业人口数以埋桩放线时的农业在册人口计)。
此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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