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康市请求继续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继续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请示》(安政字〔2005〕1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继续对你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每年安排补助资金6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具体落实。请你市严格按照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安康市2005—2007年“小工程、大群体”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编报和工程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效果,按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特此复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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