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渭南至蒲城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函
渭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渭南至蒲城高速公路有关问题的请示》(渭政字〔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以“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引入有关企业建设渭南至蒲城高速公路项目,请你们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及经营性公路管理等有关规定,筹集落实与公路建设、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金。该公路在建设、运营期间不得再次转让。
二、该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标准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测算收费期限为30年。
三、公路收费标准、期限的正式执行,待项目建成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施行;该公路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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