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陕政办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国办发〔2003〕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陕政发〔2004〕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明确规定,清理工作应当严格照此执行,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无效。

  (二)便民原则。清理工作应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为宗旨。尽量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程序简化、办理期限合理,实行一个机构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方式,方便申请人。

  (三)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清理工作应当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所承诺开放领域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现行行政许可规定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开放的领域和可由行政许可申请人自主决定、市场自我调控、社会自律 的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取消对该领域的行政许可或作相应修改。  

  二、 清理范围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法予以清理。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或收费等不一致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 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不符合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应进行清理。对 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凡违反其规定的,应进行清理。

  西安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 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新的许可事项或许可条件。省政府规章设定或规定的行政许可,西安市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依照立法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一律废止;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订文件。上述规章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施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审议决定。  

  三、清理方法  

  省地方性法规,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立法程序提请审议决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省政府决定。西安市的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西安市政府组织清理,并分别不同情况按程序提请审查决定。其他市、县、区政府的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包括内设机构)和各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单位指定机构、指派人员负责清理。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可先行清理,并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有关决定公布后再做处理。

  以上清理工作完成后,要按规范要求统一填写清理登记表。  

  四、清理要求  

  清理工作不仅关系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也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更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将清理工作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汇报,保证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各地、各部门的清理意 见要在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各地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附件1: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果登记表
附件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日程表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