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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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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23-00865 [ 主题分类 ] 财政;证券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3-02-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23〕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3-01 17:1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3日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行,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财政出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和陕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能够有效带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领域。重点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投资方向随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配套国家基金(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第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认缴制,省财政结合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实缴到位。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  引导基金实行三级管理架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引导基金进行全面领导;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工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为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管委会下设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等;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定引导基金出资额5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五)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行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委员由管委会办公室选任,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

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管理运行和重要投资决策等提出真实、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或修订完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审核引导基金年度意向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定引导基金出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组织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五)监督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

(六)负责召集咨询委员会会议,协调省级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投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意向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拟订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投资操作指引等;

(三)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

(四)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根据审定的子基金方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 

(五)做好子基金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增值服务等投后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子基金及项目运营情况,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运行情况,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

(七)完成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行业子基金设立建议,组织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开展融资需求对接、路演推广、融资培训等服务;

(三)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行业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工作,指导完善相关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四)配合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要求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种子、天使类子基金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管委会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在陕西省内,按照国家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募集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种子、天使类子基金不低于5000万元;

(三)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不滚动投资;

(四)应有聚焦的投资领域,在该领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五)在陕西省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六)子基金门槛收益率具体由各出资人共同约定,需特殊扶持的领域可适当降低;

(七)应向合格投资者募资,在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中应有不低于募集总规模50%的意向出资(不含引导基金出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子基金投资陕西省内的资金:

(一)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省外被投企业按约定将注册地迁至陕西省内或被省内企业收购的;

(二)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省外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将其主要的生产研发基地、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等落户陕西省内的;

(三)被投企业为省内企业控股,注册在省外的公司;

(四)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陕西省企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为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管委会批准的除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陕西省内有固定营业场所;

(三)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四)核心管理人员历史业绩优秀,具有丰富的产业投资管理经验,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投资程序为:项目征集、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资计划范围内实行分级决策。

出资额5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审批;

出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

出资额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决策,管委会办公室对其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应在方案批复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启动基金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应按协议(合同)、章程的约定同期同比例到位。采取分期出资的子基金,当期出资额实际使用达到80%的可申请下期出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子基金的实际情况,可向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行,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子基金运营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定期检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出现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预警处置并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由具备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引导基金的托管机构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子基金的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人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投资间歇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存款,或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结束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目标时,按照约定的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相关约定情形的,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引导基金的退出价格。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及时收回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及收益。收回的资金及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应在协议(合同)、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终止子基金合作或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工商注册;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约定投资的;

(四)因管理人、投资经营策略等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等约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接受同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按年度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运营等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并向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省财政厅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基金管理费、后续出资、奖励让利等挂钩,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退出以及实施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以超额收益(除本金及门槛收益外)为限,按分级累进的方式,结合子基金所处行业和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让利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行应遵循市场规律,不将正常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责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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