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生活救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平稳有序推动改革落地;要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根据省级改革方案,制定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健全基础标准体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有变化,相应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7日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促进我省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就业援助帮扶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就业援助基地发放的就业帮扶奖补等,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以及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创业服务
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三、其他基本就业服务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就业信息服务。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将按规定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服务和活动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生活救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生活救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群众救助
(一)困难群众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二)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暖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残疾人服务
(一)残疾人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临时救助,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二)残疾人补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受灾人员救助
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中央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省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省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缴费补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为其他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1.基础养老金。将省级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丧葬补助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全省最低标准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的支出责任。
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基本住房领域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建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将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建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格认定、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租赁补贴。将租赁补贴支出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补贴发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支出等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改造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改造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市县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改造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审核、项目验收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
(一)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房抗震改造。将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房抗震改造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扛牢各级粮食安全责任,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与监测。
将耕地占补平衡技术规范制定,耕地监测点部署、建设,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成果审核与集成汇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承担的任务、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实、举证、整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耕地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制定,项目评审验收抽验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高标准农田的新建与改造提升、灾毁农田修复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承担的任务、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灾毁损害情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农田建后管护、上图入库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
将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方案路径研究确定、技术集成、试验展示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面积。
将制定全省稳定粮食面积规划,谋划粮食种植布局,组织宏观调控,调整种植结构和布局任务等全省性粮食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具体优化粮食种植生产和种植结构、实施布局调整,加强种粮引导宣传,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稳定粮食产量。
将集成全省适宜的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统筹推动提升粮食单产能力,全省粮食生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试验展示、测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开展粮食生产应急救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灾情、损失、救灾成本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将组织实施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落实推广单产提升种植,集成运用区域性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种业振兴。
将制定全省种业发展规划,开展全省性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及利用,组织品种审定,建设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组织全省种子应急调拨、储备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具体开展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承担攻关品种、运用关键育种技术、科技攻关难度与综合成本、市县种业育繁推企业分布及育繁推成果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将生产用种保障,落实推广使用优质品种,开展种业市场监管与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生产服务保障。
将农机免费管理牌照制作,全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谋划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粮食生产农机化研发、引进、展示、推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市县任务、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将农机具审验,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社会化服务具体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粮食储备
将省级储备粮规模确定、总体布局以及收储、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建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管理费、轮换费)补贴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定额补助支出责任,超出部分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规模确定,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流通
(一)粮食流通监管。
将全省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市场调控。
将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供求总量平衡意见,指导协调粮食购销工作和粮食产销合作,开展全省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为稳定调控全省粮食市场价格采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调节市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保证市场稳定,向本区域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粮食加工
将省级部门负责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对市县和省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消防考核、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粮食应急
将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联系,省级部门组织的全省应急预案演练,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其他方面
(一)粮食支持政策。
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补齐。
(二)粮食节约。
将建设粮食绿色生产机收减损体系,示范推广粮食减损,实施粮食绿色储备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各市县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三)宣传教育、培训。
将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培育农民数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