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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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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5-00075 [ 主题分类 ] 文化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5-09-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2]107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05-09-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基层文化建设,城乡基层文化条件不断改善,基层文化网络逐步健全,文化活动形式时有创新,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从总体看,全省基层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基层文化事业投入不足;文化设施总量偏少;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群众文化生活仍比较贫乏,愚昧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腐朽的文化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这对于基层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对于加快西部大开发、把我省早日建设成为西部经济强省,妨碍极大。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全面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大力推进城乡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小康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思想阵地,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最要的意义。
   
    (二)加强基层文化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目标,将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与建设文化强省互动并进。在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增长水平,扩大陕西对内对外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丰厚的优势,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三)我省基层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重要思想为统领,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和建设小康文化为目标,以发展繁荣为主题,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基层文化阵地的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为中心环节,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性宣传文化站。“十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县、区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群艺馆、文化馆、图:日馆和文化站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不搞重复建设。对同一城区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要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各市要设立群艺馆、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标准分别为2500平方米以上。县(区)都要分设文化馆、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标准各为1000平方米以上。经济贫困、人口规模较少县的文化馆、图书馆也可合二为一建没,建筑面积标准不低于1200平方米。农村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地建设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乡镇文化站以及村文化室等,文化站(乡镇、街道)要有独立的站址,建筑面积标准为300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和居民小区要配套建设文化室,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立图书报刊阅览室和综合活动室,同时要有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大城市及中等城市的辖区应从实际出发,设置少年儿童图书馆或特色图书馆。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
   
    (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械乡建设的整体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国家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城镇建设中,本着群众就近、方便和经常参加文化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是公共文化设施,要作为重点规划好。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规划配套建设文化服务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营业睦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按谁拆谁建,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办理,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资产置换,盘活现有文化资产存量,其重建或置换后规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市、县(区)政府要减免群众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的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
   
    (六)加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倾斜。在“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完成列入中央补助建设计划的12个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和43个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新建项目,同时,还要积极抓好无馆舍或而积狭小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改扩建工作。继续抓好中,省共同筹资建设的100个乡镇宣传文化站。省、市、县财政每年共同配套支持建设50个集镇文化站。文化站都应办理《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要进—步做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的危漏房舍维修改造。
   
    (七)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市、县(区)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的设施维修及必要的设备配置,应由同级财政安排。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平调,凡被挤占、挪用、平调的文化设施要坚决退还文化部门。严禁文化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的综合服务功能,努力开展公益性、群众性文化活动,也可利用现有设施开展文化类经营项目,提高文化设施的利用率。
   
    三、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努力造就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八)各市、县(区)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员编制精简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在乡镇(街道)设置和完善综合性文化站。要继续落实《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标准》(陕编发[1997]10号)。县(区)、乡(街道)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文化站干部和乡聘电影放映员的生活及政治待遇问题,稳定基层文化队伍。文化站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文化站长的聘任、调动、任免要征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站长要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持证上岗。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文化站工作。努力把文化站建设成为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有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服务机构,成为基层宜传文化工作的基础。
   
    (九)深化群艺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站的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实行馆、站长负责制和任朔目标责任制,实行人员聘任制和从业资格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公开面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实现选拔人才的市场调节和社会化。文化站人员要按照事业单位规定评聘职称。有关部门要提高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高级职称的岗位比例。实行科学的岗位规范制度和严格的单位、个人工作业绩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有利于调动文化工作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利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鼓励基层中青年文化干部到省内外大专院校学习,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群众文艺骨干队伍建设,逐步确立本地区群众艺术各专业的骨干带头人。支持发展民办社会文艺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积极培养业余文艺骨于,充分发挥他们的艺术才能和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的积极性。要组织艺术家深入基层,加强艺术的培训辅导,夯实基层群众艺术工作基础。注意扶持、发展农村和城市街道居委会中有文体专长、热心公益事业的文化型家庭在基层文化活动中的作用。
   
    四、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十一)加快全省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文化资源,建立文化网络服务体系,推动基层文化服务方式的变革。年内要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陕西省省级中心。“十五”期间,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及城市社区中发展一批基层中心。进一步促进全省公共图书馆建立电子阅览室,传播先进文化和科技知识,提高文化资源共享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完善社区文化组织运行机制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文化建设的直接领导者,担负着规划、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保障的职责。街道文化站是社会文化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各社区应聘任本区域内的文艺工作者和有文艺特长、有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文化指导员,联系由各类文艺骨干组织的活动团队,利用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阵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群艺馆、文化馆要创作适应社区群众需要的音乐、舞蹈等各类普及性作品。省、市直属文化单位要主动与社区结对子,辅导社区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活动水平。要培养和命名社区文化的先进典型引导社区文化健康发展。
   
    (十三)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形式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文化活动品位,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要确定日常文化活动的基本项目,组织开展阵地文化活动,加快馆、站业务特色的建设。要结合当地中心工作,突出地域文化优势,以农闲时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为重点,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要实施“知识工程”,积极开展全民读书活动,不断拓宽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各市、县要建立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制度,要将农民看电影收费问题纳入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内容,同时,要积极开拓市场,多渠道解决农村电影放映经费,加快实现21世纪初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2131”目标。坚持送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命名典型示范点,大力繁荣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和校园文化。
   
    (十四)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提高群众文化艺术水平。积极发现、培养群众业余创作人才,鼓励群众开展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故事等各艺术门类的创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运用多种手段调动广大群众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作出更多的内容健康、生活气息浓郁、富于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要通过辅导、培训、汇演、评奖等方法,推出更多的精品佳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优秀作品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众艺术创作和普及的表彰激励机制。
   
    (十五)挖掘、保护、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全面开展民间艺术的调查、抢救、保护和创新工作,编制陕西省民间艺术资源总目录,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陕西省民间艺术博物馆。各群艺馆、文化馆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民间艺术的收藏、保护和开发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支持发展不同专题、不同性质特别是民营民间艺术收藏陈列展示机构。开展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的命名活动。大力发展各类富有特色的民俗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努力扶持地方稀有剧种,抢救濒危传统艺术种类,推动民间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加强对青少年进行优秀民间艺术的传承、普及和教育,充分发挥民间艺术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十六)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活跃、有序、健康繁荣的文化市场。加强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市场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市场稽查人员,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4号)精神,解决日常工作和办案经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全省基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将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时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1-2次基层文化工作,要将基层文化建设进展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作一次汇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要大力推进文化先进县、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和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加快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投入水平应逐年提高,争取在十五末达到所辖人口的全国平均水平。要安排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队伍教育培训、民间艺术的抢救、整理、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省财政要适当增加全省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维修和文化站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对于实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省财政也将拨给专款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导向作用。
   
    (十九)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是全额预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其公益事业性质;确保单位编制的正确使用;确保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要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费和公共图书馆的购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计划单列,并逐年有所增加。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馆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分别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20元(贫困县按所辖人口人均0.10元)的最低标准,乡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站的业务活动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30元的最低标准。各市群艺馆的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比照县级馆标准执行。保障公益文化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公益文化在传播进行文化中的主导和示范作用。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在建设费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基层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制定切实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文化设施方面的损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事业,逐步形成政府筹资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加快文化法制建设,为社会公益文化和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先进文化的大局出发,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文化建设。文化行政部门对基层文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发展负有主要的责任,计划、财政、人事、编制、民政、建设、农业、广电、税务等部门对基层文化工作要给予关心和支持,教育、科普、体育、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支持基层开展文化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是参与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努力形成基层文化社会办,促进基层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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