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
2、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国务院批准下放到省上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本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省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省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陕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陕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代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规范和规则的实施办法;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下放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和企业人员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政策;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贯彻执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省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拟定全厅综合性调查研究计划,督促落实并进行重点课题的调查。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市(地)、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省级企业劳动和保险事业经费及国际援助和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多边、双边有关的合作项目;负责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涉外宣传工作。
(四)法规与监察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劳动监察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下达省属、中央单位调入西安市工人控制指标及调配工作,审批办理有关工人流动和安置手续。
(五)培训就业处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国家给本省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意见;建立本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及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六)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省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政策、法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部省属企业工资使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标准;编制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汇总全省国企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情况。
(七)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和国务院下放的11个行业符合条件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八)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九)医疗保险处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规则;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涉外劳动管理处
拟定境外人员进入本省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陕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审查驻陕外资企业招聘简章、招聘广告、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承担外资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
(十二)仲裁信访处
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组织调解、处理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及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指导市(地)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承办本厅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9名。厅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