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2、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省老龄委和省残联承担的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
5、指导、协调全省社区建设工作。
6、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检验工作;参与灾区生产自救、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培训等具体事务;婚姻证件管理、涉外婚姻和儿童收养登记服务及殡葬行业管理服务的具体事务;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养老、康复和保障以及各类业务的咨询、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项工作,分别交由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代拟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社团登记、年检和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省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审批、褒扬及伤残等级审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省“双拥”办公室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供(转)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七)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省社会扶贫救济工作。
(九)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定本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管理。
(十三)负责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
(十四)拟定全省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市、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调处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五)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局、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管理处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专用车辆的购置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和非法组织;负责全省基金会的监管工作;受民政部委托,负责在陕全国性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省政府捐献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负责全省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及信息报告、灾情发布等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全省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及港、澳、台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指导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管理规范以及扶持保护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审定和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指导全省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省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本省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审批和乡(镇)设立、撤销、命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拟定乡镇行政区域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组织调处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并对本省县级区域边界争议进行裁决;负责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向国务院呈报涉及两省(自治区)以上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名称的意见;负责本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和出版发行工作。
(九)优抚处
拟定本省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细则;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评审、褒扬执行办法,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负责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事迹编纂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十)陕西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特、一等伤残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编制、拟定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军休干部建房计划,分拨建房经费,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定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规定,负责落实军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指导军供(转)站工作,参与征兵工作;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使用;承担省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陕西省“双拥”办公室
指导协调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实施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负责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建设的指导、检查和命名及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军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厅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