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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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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0-00024 [ 主题分类 ] 电力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0-03-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0]26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0-03-24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确保“两改一同价”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制止在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对农村用户承担费用的项目及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用户进户线费用(指电度表以下到用户入墙第一支持点,含漏电保护器),每户按不高于150元向电力部门交纳,个别不足的由电力部门补贴。

  (二)取消电表保证金。凡需更换新电表(保证2千瓦用电)和新装电表的,由用户(省上确定的贫困户除外,其电表费用在省扶贫资金中列支)自行到电力部门指定的电表经销点购买,电力部门按每块电表不高于100元向用户供应,高出部分由电力部门承担。对能继续使用的原有电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除外),电力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更换。

  (三)由于用户原因需要安装三相电表的,电表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电力部门负责安装。

  除上述费用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费用,同时严禁乡镇和村组搭车收费。

  二、凡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供电部门不得收取间隔费,暂时免收用电贴费。

  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要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县(区)供电企业管理。县(区)供电企业对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责任。

  四、35KV变电站及以上工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地的有关政策标准执行(比例不宜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0%)。电力部门对所征用土地中涉及农民的有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赔偿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不超过:水田22000元/亩、水浇地18000元/亩、旱地16000元/亩、坡耕地12000元/亩;征地所需其他一切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上述各项用地要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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