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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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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市以下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五大宗教以内的)。
    3市以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担国家宗教局下放到省级的行政执法职责。
    2承担国家民委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民族宗教重大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
    2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3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稳定等方面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4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拟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负责协调兼职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九)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宗教局落实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十)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一)负责对民族宗教重大工作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收集、分析和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信息,指导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十二)推动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局)机关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电子政务、信访、会务、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全省民族宗教系统的涉外交往事务;协调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新闻和宣传工作;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担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陕西民族宗教》的编辑发行;组织民族宗教史志的编纂;负责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稳定等方面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研究民族宗教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与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
    (二)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老龄等方面的社会事业工作;做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调解民族权益纠纷,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三)民族二处。
    承办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配合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特殊政策并督促协调落实,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负责协调推动兼职委员单位履行民族工作职责;承办全省少数民族经济的综合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承担协调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工作;调解民族经济纠纷。
    (四)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佛教、道教动态,引导佛教、道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指导和帮助佛教、道教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审核审批佛教、道教有关事项;依法加强对乱建寺庙的管理。
    (五)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天主教、基督教动态,引导天主教、基督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指导和帮助天主教、基督教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审核审批天主教、基督教有关事项。
    (六)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和民间信仰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伊斯兰教动态,引导伊斯兰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指导和帮助伊斯兰教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审核审批伊斯兰教有关事项;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教育培训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的管理、指导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八)新疆来陕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为新疆来陕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信息咨询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在陕定居生活的维吾尔族群众相关问题;依法维护新疆来陕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参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专职委员2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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