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2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的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级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稽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建设执法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及稽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等法律文书的审核会签工作;承担厅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的组织工作;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技术职称管理、行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研究拟订全省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办法;承担保障性住房退出、交易等二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省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及注册执业人员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建设工期定额管理及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及注册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我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指导全省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十一)城乡规划处。
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及注册执业人员管理。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监管;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园林城市的创建;负责全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节水型城市和人居环境奖创建活动。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庄道路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房屋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负责全国重点镇、中国特色景观名镇名村、中国宜居小镇宜居村庄和中国传统村落申报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
拟订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济参数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办法;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及注册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监管;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
(十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科技推广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科技项目的转化和创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六)稽查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专项稽查;负责稽查特派员、公积金督察员、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