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底以来,渭南市认真吸取澄城尧头斜井“10.29”重大瓦斯爆炸等事故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将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一、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主要指: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农机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有组织的群众集体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九)对自然灾害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事故。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行使对行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和群众集会安全管理;
(二)市交通局负责危险路段整治、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道路施工、道路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
(四)市教育局负责校园、校车安全管理;
(五)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管理;
(七)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八)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一)市外事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
(十二)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十三)市国资委(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十四)市煤炭局、渭南煤监分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十八)渭南市供电局、渭南市供电公司、地方电力渭南分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管理;
(十九)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十)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许可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十二)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先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待事故调查结论批复后,按有关程序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引咎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分管副职引咎辞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二)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调离或降职、主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调离、主管副职调离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交通5—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通报批评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或降职、分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四)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负主要责任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警示训诫,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五)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瞒报事故现象,对负有责任者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档次追究责任。发生瞒报一次死亡1-2人事故按本条第三款追究责任。
对上述事故,除追究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外,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比照上述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追究责任。
八、凡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现象,一经发现,视情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县级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九、凡发生10人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同时追究同级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十、以上责任追究由市安委会提出意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