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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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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8-00168 [ 主题分类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8-10-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8〕102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10-10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工作方式和内容

  排查工作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摸查的方式进行,内容为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重点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地区以及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行业,对群众举报、监管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

  二、排查工作主体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间安排

  全面排查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分为四个阶段:

  (一)2008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方案,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二)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1月30日,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和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三)2009年1月30日至2月20日,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2009年3月底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我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排查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机制的作用,组织协调好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风险排查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运用本地区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做好风险排查工作。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抓好风险排查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一是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排查,要有效推进陈案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新发案件要及时介入调查,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非法集资活动要及时上报,已经查实的问题要加大打击和处置工作力度。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风险排查工作中要加强沟通联系,要做好排查统计上报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

  西安市高新三路陕西银监局

  邮编:710075 联系人:惠怡

  联系电话:029-88336476传真:029-8833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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