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分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7-00193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12-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3〕59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7-12-15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特别要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做好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各级政府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者、业务部门和工人生产岗位安全责任制,真正把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企业在实行合资、承包、租赁等形式的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引进资金开办煤矿的,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今后凡是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37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区),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2003〕5号令)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最基本的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对煤矿逐一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矿井的对照、审查工作。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都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的原则,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建立煤矿安全评价制度是对煤矿安全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和动态管理的有效措施。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函〔2003〕92号)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分步骤限期完成煤矿安全评价定级工作。各煤炭企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安全评价,凡年底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定级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四)着力解决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3〕19号)要求,针对当前一些煤矿存在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而未建立防灭火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转不正常、双井口出煤等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国土资源、煤炭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严格执法。
  (五)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尤其是近几年安全生产欠帐较多的单位,要千方百计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省煤炭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标准,做到提够用足,专款专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凡是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事故都要在结案时限内及时结案并处理到位。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监察厅对2002年以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处罚、处分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尽快做出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当前,由于受利益驱动,个别县、乡原来已关闭的小煤矿出现死灰复燃现象,非法生产有所抬头。各级矿产资源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都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于“四个一律关闭”但却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我省煤矿目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结合已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调集区域内的监察力量对重点煤矿企业、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集中监察和专项监察,对于高瓦斯矿井未安装瓦斯监测系统的,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煤矿都要停产安装。对已安装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对其探头数量、安装位置、维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号令)。陕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今后,凡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罚款等重要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五)加大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盲目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3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