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多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7月,全省共发生重特大事故37起,死亡156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8起,占75.7%,死亡118人,占75.6%。进入8月份以后,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接连发生5起,死亡65人。其中,延安、宝鸡市各发生一起特大事故。
2003年8月22日15时50分左右,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运第一分公司一辆汉中牌客车(核定载员29人,实载32人)在由吴旗县开往延安途中,行至安塞县西河口境内303省道181KM+98.66M处,与迎面驶来的油罐车相刮擦,致客车失控,坠入公路右侧约13.5M深的小河沟中,造成24人死亡(21人当场死亡、3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2003年8月28日14时10分左右,宝鸡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客运部一辆宇通大客车(核定载员29人,实载37人)在由西安驶往宝鸡途中,行至西宝北线扶风县城东坡处,翻入30M深的崖下,造成27人死亡(8人当场死亡,19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5人重伤、5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建国、省长贾治邦,副省长陈德铭、巩德顺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深刻反思,认真总结,严加整顿,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德学同志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局领导同志的指示,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卫生厅、省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延安市和宝鸡市组织事故抢救与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了社会稳定。
我省近期连续发生的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问题十分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充分说明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隐患,必须下决心从根本上开展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高发势头,维护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交通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明确责任。行政一把手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安、交通的领导人是第二责任人,公安、交通部门具体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当前,一定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狠抓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扭转和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状况。
二、明确重点,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始终是我省6个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不懈地做艰苦、扎实、细致的工作,必须采取治本措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62号)规定,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农机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尤其要针对当前因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处置不当等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把驾驶员特别是客运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关;进一步加强与客运部门的联系,督促司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和行业管理法规,防止客运车辆超载上路行驶;严把客运车辆状况和性能的检测关,确保客运车辆各项性能良好。要加大对客运车辆违章及夜间城市交通违章的整治力度,加强巡查监控,及时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力度,对排查出来的事故点段,要及时整改,完善标线标志及有关设施;对一些容易出现司机违章的城市路面路口,安装有效的辅助设施,遏制各种违章行为的发生,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一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不符合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二要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三要与公安部门一起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凡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交通经营性活动;四要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禁止超员车辆出站。
三、严格检查,加快事故隐患整改步伐,依法严肃查处重特大事故。各地、各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专项监察,对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做好“回头查”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整治,限期消除,绝不允许走过场。对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关口前移”,追究责任。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查清结案,依法追究责任,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