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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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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7-00145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机械制造与重工业;科技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09-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7〕121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07-09-30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防科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良性互动的社会化大协作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工计〔2007〕226号)、《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


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工法〔2007〕17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利于推动发展、促进竞争,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机制创新,对加快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社会化大协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要逐步扩大非公有资本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规范、有序的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允许非公有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具体投资领域及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非公有制企业可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具体承担任务的范围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及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


  三、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允许其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和辅业改制。具体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按照加大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提升产业规模的要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参与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认识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应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军品科研生产或改组改制进展情况。


  六、向非公有制企业提出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与承担任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跟踪任务进展情况,对于影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重大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单位)。


  七、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使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实验室、军工专用测试和试验设施等现有科技资源条件。


  八、完善配套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任务竞争及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应与国有军工企业一视同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性质和特点,通过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以及租赁、借用、调配等多种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完成重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军品科研生产招投标制度,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招投标。


  九、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搭建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目录、军工产品和技术需求、技术标准等信息,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


  十、中介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开展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支持、信息交流与共享、项目孵化、筹资融资、认证认可等方面服务。


  十一、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活动的监管。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合同执行、产品质量、保密、军工设备设施管理和使用、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预警风险,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在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协调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享受的政策。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深化国防科技工业


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工计〔2007〕226号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投资的范围由向军工单位投资转为向军品能力及军工主导产业投资,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扩大到多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初步实现了市场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领域和重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尽快规范并有序推进。为此,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和军工能力布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2.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根据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对军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加强投资全过程监管,形成规范、安全的投资和建设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普遍性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相结合,最终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


  3.投资的领域和重点。政府投资要突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基础和军工能力建设,支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服务于国防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军工能力建设要坚持保障武器装备型号任务与强化基础相结合,重点增强核心能力,包括战略武器、关键主战装备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总体设计能力,装备系统集成、测试和总装能力,以及关键分系统和专用军品配套研制生产能力。通过加大对重大军民结合高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促进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要支持人才培养、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需的条件及设施建设。


  4.加强规划的作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政府投资安排的依据。军工集团公司、重点科研生产单位要根据该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商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从军事和经济需求、建设目标、能力结构布局、建设方向和重点等方面予以核准。


  5.改进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对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6.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为保障科研生产任务顺利完成,提高投资效益,适应承担生产任务的单位多元化和军工设备设施专门化、高级化的形势,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任务性质、任务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和建设项目的特点等情况,采取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建设方式,以及投资多元化运用、鼓励合资合作等办法。


  7.规范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政府按公正合理的原则安排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项目和投资,因此形成的国有股权或产权,须经企业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要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必要时可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


  8.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根据产品在类型、层次和科研生产阶段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在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适时制订、颁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对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9.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10.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民用科技工业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民用单位发展军品,鼓励军工单位发展民品,促进军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军工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要有利于民用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能采用民用标准的,要采用民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与军品有关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保密管理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11.规范中介服务。各类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和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律,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中介服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政府要对项目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评估制度。


  12.加强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延误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挪用建设资金、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要承担供货和服务义务,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应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应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配套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投资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科工法〔2007〕54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军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军工行业整体改革步伐缓慢,多数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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