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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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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7-00111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08-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7〕10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的通知

时间: 2007-08-14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高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并完善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体系,增强现代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经省政府同意,近期将对全省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进行普查建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战争潜力的重要依托,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50多年来,我省先后建成了大量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近年来社会各界修建的一些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地下空间工程没有列入人防工程信息管理,部分早期工程因年代久远失去作用,有的工程因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现状与历史资料不符,致使当前我省人防工程的数据和档案存在遗漏和失真等问题,不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人防工程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具体要求,不适应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防护的需要。因此,进行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普查,完善工程档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使之适应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普查建档的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


  (三)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下空间工程。


  1.地下交通设施。包括交通隧道、地下过街道、地下步行街、地下停车场等。


  2.市政地下设施。包括地下泵房和具有一定掩蔽空间的共同沟。


  3.地下空间综合体。包括地下车间、地下设备间和地下粮库、地下油库、地下储备库等仓储设施以及各类矿井(含废弃)、岩洞等。


  (四)适合进行人口疏散地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地下自然空间和人工开发空间。


  以上普查范围不含现由军队管理的国防工程。


  三、普查建档的方法步骤


  (一)工作组织。


  这次普查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及有关县级人民防空机构组织实施,各工程所属单位配合开展普查。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的普查建档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设区市人防部门组织、省人防办联系协调、工程所属单位配合开展。


  (二)开展步骤。


  1.动员准备(8月1日—8月15日)。主要开展思想发动,建立普查工作小组,制订标准和计划,进行管理软件及建档培训等。


  2.组织实施(8月16日—11月16日)。深入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数据,分类建档,微机录入,打印校对,组卷装订。


  3.检查验收(9月16日—12月15日)。根据各设区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验收和汇总,建立完善的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资源信息系统。最后通过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基本要求


  这次人民防空工程和地下工程空间工程的普查建档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技术性强,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计划,确保普查建档任务的落实。


  (一)严格标准,保证普查质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及时明确普查技术标准,周密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各设区市要严格按普查建档的标准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普查标准和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经普查,确实无利用价值的,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对其建档。


  (二)通力协作,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进行普查建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其他部门包括与普查建档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规划、城建、市政、档案、公安等要给予大力支持,普查对象所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影响、干扰执行普查公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督促普查工作落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搞好督促检查,确保普查任务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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