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陕西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进一步做好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中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的发展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实施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以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布局的用地特点。因此,省内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所涉及的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作中给予指导和协调。
二、建设用地程序
电网建设项目中的变电站工程永久性用地,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供地方式按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三、补偿标准
随着国家征地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我省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征迁补偿标准逐年提高。考虑到征迁政策的时效性和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省内电网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照以下原则:
(一)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用地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及临时性用地补偿费等,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参照同期同区域在建的铁路、公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补偿标准,结合电力工程征地拆迁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耕地开垦费,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陕国土资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专款用于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其收取标准为:旱坡地每平方米7元—11元,梯田旱平地每平方米8元—12元,水田、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9元—13元。占用基本农田,按规定最高上限标准执行。
(三)变电站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做好耕作层剥离、保护及回填复垦工作,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旱坡地4667元/亩,梯田、旱平地5333元/亩,水田、水浇地、菜地6000元/亩的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并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四)输电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用地只占不征的,在有关各方积极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砼杆占地按照100元—200元/杆的标准进行补偿。在电力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报废或线路迁改时,其占用地应交还回土地所有者。
(五)凡因架线施工造成青苗、树木损伤,按照施工通道面积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菜地1000元/亩。
2.小麦及其他农作物700元/亩。
3.零星果树:20年以上的挂果枣树及盛果期果树80元—160元/株,初挂果期果树60元—100元/株,未挂果幼树10元—20元/株。其他成材树40元—80元/株,未成材树5元—10元/株。
4.药材地、苗圃等经济园2000元/亩。
(六)电网建设中,凡永久(含架空电力线路)或临时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照《国家森林法》和《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七)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需要拆迁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砍移树木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进行丈量并确认后,参照同区域变电站项目征迁补偿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四、环境保障
各地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重点项目,将电网建设用地规划和线路走廊纳入城市、乡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合理衔接和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涉电工作的宏观指导,确保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同时依法按政策办事,为电力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市、县、区电力运行与建设联席会议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征迁及环境保障工作,定期督促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对违规、违法收费、摊派、罚款,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凡在国土资源部门与电力企业联合勘验后,突击搭建的房屋和栽植的树木不予赔偿。
五、优惠政策
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电网建设中所涉及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级政府权限内的,可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决定本级财政缓、减收或免收事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