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分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7-00043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04-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7〕35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时间: 2007-04-20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迅速扭转我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定于2007年4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禁止营运客车夜间在316国道汉中褒河至凤县杨家店段等11条山区路段通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各市(区)今年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路面行车秩序,尤其是对客运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农村公路行车秩序的管控情况。


  (五)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行业“三关一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清理整顿情况。


  (六)农用车管理移交情况及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今年市(区)政府负责治理的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八)去年以来辖区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重特大事故多发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状况。


  (十)“五一”黄金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二、督查时间


  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30日,为期10天。


  三、督查方法与有关工作要求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汇报,查阅有关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文件资料、工作记录。


  (二)随机抽查,掌握实情。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切实深入到基层一线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实地督查。各督查组在每个设区市应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2户道路运输企业,并抽查辖区内夜间客运车辆禁行路段禁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调查。


  (四)认真督查,做好总结。各督查组在督查活动中,既要注意查找当前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进一步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各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活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共组成5个督查组。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分别为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必须抽调一名厅级领导带队,每组4—5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第一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各一名同志参加,负责督查西安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


  第二组: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各一名同志参加,负责督查延安市、榆林市。


  第三组: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各一名同志参加,负责督查宝鸡市、铜川市。


  第四组:


  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各一名同志参加,负责督查渭南市、商洛市。


第五组:


  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各一名同志参加,负责督查汉中市、安康市。


  五、其他事项


  (一)督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二)各督查组在出发前要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日程,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督查组工作车辆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四)各督查组应在5月10日前写出书面督查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国柱


    联系电话:029—8729475987292634


    传真:029—8729475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