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彻底治理唐帝陵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好唐帝陵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省政府决定从10月15日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唐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专项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的危害性,增强搞好专项治理的紧迫感
唐王朝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帝陵墓是唐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唐朝共历经21帝,其中18座帝陵分布在我省的富平、蒲城、礼泉、三原、泾阳和乾县,均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2年省政府公布了唐帝陵的保护范围。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为保护唐帝陵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出现了开山采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唐帝王陵的保护。唐十八座帝陵中的昭陵、定陵、桥陵、泰陵、元陵、崇陵、景陵、光陵、章陵、贞陵等都不同程度遭到开山采石的破坏。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影响了唐帝陵这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破坏了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针对这种现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多次治理,但仍未彻底杜绝,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将可能对唐帝陵造成毁灭性破坏,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治理,切实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开山采石行为
《文物保护法》第17条和19条、《环境保护法》第17条和《矿产资源法》第20条等条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该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对唐帝陵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一个月的治理工作结束后,省上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各市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合格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整改。
(一)所有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的企业和个人,从发文之日起,七天内全部停止开山采石活动,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1)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这些手续不健全的企业;
(2)虽办理过上述证照,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
(3)没有办理上述证照,个人滥开滥采。
2.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以内的,按以下不同方式予以处理:
(1)企业经营范围属于采、销石者,予以关停,限期迁出唐帝陵保护范围;
(2)采石场所和生产场所均在唐帝陵保护范围的企业,予以关停,采石和生产场所均限期迁出;
(3)生产场所不在但采石场所在唐帝陵保护范围的企业,立即停止采石活动,采石场所限期迁出。
3.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重点查处:
(1)新《文物保护法》颁布以后批准开山采石的;
(2)在唐帝陵墓室及其陪葬墓所在山体开山采石的;
(3)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开采的;
(4)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照开山采石的。
(二)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严厉查处,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1.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开山采石行为。
(1)对所有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者依据其对文物和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不按法律法规为开山采石者办理证照和提供方便者,依法追究责任。
(3)对治理过程中阻挠和抗拒执法,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之后,仍不服从者,由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2.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力度,防止违法开山采石出现反弹。
(1)文物部门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唐帝陵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的界限,绘制唐帝陵保护范围图向社会公布,并树立界碑标志,为有效保护唐帝陵提供基础资料。
(2)从即日起国土资源管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对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企业和个人颁发有关证照。
(3)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各市县政府的执法手段既要符合法定程序,又要果断坚决。对拒不执行治理措施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保证取缔和关停措施的落实。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次治理,切实做好宣传思想工作。
(1)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宣传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保护文物、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2)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把解决实际问题和解决思想问题统一起来,调动广大群众配合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
(3)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和效果,为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比较广。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一)各市、县政府是这次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乡村逐级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所有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全部关停,以后不再出现反弹。为了加强对这次治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唐帝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赵德全 副省长
副组长:梁和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廷皓 省文物局局长
张德新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王 锐 省公安厅副厅长
梁 枫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
李禄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亢文选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云辉 省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刘云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省文物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和环保局抽调。
咸阳市、渭南市及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搞好这次治理工作。文物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采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检查,对在唐帝陵保护范围开山采石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件,该注销的注销,该变更的变更;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对造成环境破坏的企业,要限定其限期对环境进行治理;公安部门要停止为唐帝陵保护范围的开采企业和个人供应爆破物品,并对阻挠、破坏治理工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惩处;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这次治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好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把治理工作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被关停的采石企业转变产业方向或调整开采范围;把治理工作同规范政府工作程序结合起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把治理工作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切实做好被关停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确保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