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铜川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精心组织实施 “375环保工程”、“一控双达标”和“创建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行动计划”,先后搬迁了市区5个重污染企业和10个煤台,关停了全市的大部分“十五小”企业,关闭淘汰了11条落后水泥生产线,拆除了210国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白灰窑、砖瓦窑64座,辖区内中、省、市、县所属的16家水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污染治理。据监测统计,全市工业粉尘年排放量已由1993年的13万吨下降至2003年的6.7万吨,市区环境质量正趋于好转。
但是,目前铜川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工业粉尘年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加之过去“一控双达标”中的治理只是初步的、低水平达标,且治理后污染反弹现象严重,特别是川口地区和210国道沿线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还十分突出。经监测,川口地区水泥企业机立窑热力设备粉尘排放一般都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几倍、甚至几十倍排放,造成严重的水泥粉尘污染,对此群众反映强烈,大大影响了铜川市乃至我省的对外开放形象。解决铜川水泥企业污染问题,对于提高铜川市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水泥结构调整,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李建国书记提出的“省市统筹、限期改造、兼并重组、坚决关停”指示精神,省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指出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目标为:坚决关停小立窑,限期改造小旋窑,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铜川市水泥企业的排污超标问题,确保铜川市大气污染状况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明显改观。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五个统筹”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下决心根治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从川口地区机立窑整治入手,中、省企业带头,严格机立窑排污标准,严格限制新建机立窑,同时加大对210国道沿线水泥企业的限期治理改造,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实施综合整治,稳步推进,使铜川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在3—5年的时间内有一个显著的改善,彻底根治铜川市的水泥粉尘污染。
二、目标与任务
一年内淘汰川口地区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拆除立窑窑体;三年内210国道沿线的旋窑和机立窑窑尾粉尘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五年内铜川市所有水泥企业全面达到《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显著削减川口地区水泥粉尘排放总量,加快川口地区淘汰水泥立窑的步伐。力争2004年年底前完成9台立窑的关停、淘汰与窑体拆除。限新川水泥厂、骊山水泥厂、市东风建材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限秦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底前至少淘汰一台超标最严重的立窑,在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淘汰任务。同时,从现在起至2005年3月31日前,对上述企业按立窑窑尾水泥粉尘排放的标准,实施监测,严格监督管理,限产限排。
(二)对川口地区旋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限2006年年底前完成窑外分解干法生产新工艺的技术改造,按《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并完成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要责令搬迁或转产。
(三)加快骊山水泥厂年产30万吨水泥粉磨站的筹建步伐,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强协作,联合审批,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四)铜川市政府须在2004年年底前编制完成铜川市水泥产业的发展规划,其中,要包括划定水泥产业园区的范围,确定企业入区政策与入区条件。
(五)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水泥厂新型干法窑在线自动监测示范工程。
(六)对210国道沿线的旋窑和机立窑水泥生产线下达限期治理决定。2005年6月底前淘汰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泥生产线,并争取年底扩建、迁建白水泥粉磨站;2005年年底前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要完成料场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实行封闭运行。
(七)2006年年底前,川口地区和210国道沿线的旋窑和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全面达到《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成铜川市水泥企业在线监测网络。
(九)2008年年底前铜川市所有水泥企业全面达到《方案》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保障与措施
(一) 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由洪峰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环保局和铜川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建材总公司和铜川市的相关部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铜川市政府。
1.领导小组职能
(1)指导协调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确定省政府关于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思想与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铜川市政府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自职责,加快治理步伐,分时段按期完成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与川口地区机立窑生产线的淘汰与拆除工作。
(3)研究制订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中的有关经济鼓励政策,审议铜川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调研工作与宣传工作。
(4)拟订铜川市水泥企业“建大关小”和解决关闭水泥企业职工就业出路的相应政策。
2.办公室职能
(1)落实省指导协调小组确定的各项事宜,督促各部门落实职责,指导水泥企业细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
(2)审定批准各企业的治理方案,起草川口地区淘汰与拆除机立窑的标准,报指导协调小组审定公布,并对关停、拆除的立窑组织验收。
(3)做好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按期编发治理工作简报。
(二)限期治理与关停
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的规定,省政府授权铜川市政府对辖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水泥企业,按照《方案》规定的目标与任务,下达限期整改、治理或停产治理决定,对治理后仍未达标的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铜川市政府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国环发〔2002〕164号)要求,制订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三)污染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1.污染控制标准
铜川市川口地区水泥企业的热力设备粉尘排放浓度必须控制在50mg/m3以下,通风设备粉尘排放浓度必须控制在30mg/m3以下。
210国道沿线的水泥企业热力设备粉尘排放浓度必须控制在100mg/m3以下,通风设备粉尘排放浓度必须控制在50mg/m3以下;2003年在建、新建及技扩改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的热力设备粉尘排放必须控制在50mg/ m3以下,通风设备粉尘排放必须控制在30mg/m3以下。
2.环保要求
(1)为杜绝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主机联动,收尘程序必须实行计算机控制。
(2)所有生产企业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实行封闭运行,各种主辅料不得露天堆放,并须在2—3年内完成料库建设,实现带式自动输送。
(3)在2—3年内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到30%以上。
(4)在2—3年内川口地区和210国道沿线水泥企业生产厂房等构筑物应进行全面刷新,保持清洁美观。
(5)上市与新建的水泥企业,应当尽快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提高其污染管理水平。
(6)所有水泥生产企业须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企业环境质量公报,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四)经济鼓励政策和实施程序
1.经济鼓励政策
(1)铜川市川口地区淘汰机立窑的企业,在窑体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重点用于下岗职工生活补贴。
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淘汰、拆除1台机立窑窑体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省级环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元。
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淘汰、拆除1台机立窑窑体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省级环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0万元。
补助金额从停产之日起计算,淘汰、拆除窑体在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2)淘汰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泥生产线,在扩建白水泥粉磨站项目中给予适当优惠。
(3)对骊山水泥厂建设年产30万吨水泥熟料粉磨站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在技改资金方面给予扶持。
(4)对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料场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在项目立项后,在省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5)对铜川市川口地区和210国道沿线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由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立项,并多渠道争取治理资金,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6)同意设立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拆除机立窑水泥企业的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和污染治理。
2.经济鼓励政策实施程序
(1)申请:淘汰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向办公室递交申请(含淘汰方案、补助方案与职工再上岗方案),内容包括淘汰水泥生产线的个数,拆除标准、时间表,需要补助的人员及补助金额,发放补助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再就业方案等。
(2)技改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按技扩改和污染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
(五)产业规划与工业布局
在铜川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规划》的基础上,铜川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铜川矿山资源量、污染物接纳的环境容量、交通运输、能源供给等方面实际情况,制订做大做强铜川水泥产业的专业规划。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水泥产业“建大关小”结构调整和企业布局调整,从矿山开采、设施建设、水泥制品生产到设立水泥产业园区及入区政策和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专业规划在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划定向发展、定向支持。
(六)执法监督
1.按照《方案》,省、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引导铜川市川口地区的机立窑生产线按期拆除,加强水泥旋窑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全过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根据《环境保护法》, 省、市环保部门要对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实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对连续监测抽查10次,有7次超标或自动监测连续7天总体超标者,由铜川市环保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
3.省、市环保部门要统一建立水泥企业在线自动监测平台,并督促各企业按期完成排污口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任务,进一步增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能力。
4.依照各个水泥企业的区位和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程度,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按照15%、20%、30%的削减幅度,对其核发排污许可证。
5.禁止新建机立窑。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可通过排污交易,取得排污许可,否则不得投入试生产。
6.对新建、在建的机立窑水泥项目,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43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对顶风违规违纪的责任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铜川市环保局要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排污费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并确保用于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七)企业职责
1.企业领导要从加快发展的角度,认识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污染治理上痛下决心,克服消极等待思想。要充分利用环保、技改、政策性破产及监狱布局调整等政策条件,变被动为主动,用改革、发展的办法解决企业面临的环境欠账,并结合自身情况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列出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表。
2.企业领导要从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高度教育职工识大体、顾大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搞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卫生及工段达标责任制。
3.妥善安排拆除生产线下岗职工的再培训、再学习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拓宽三产渠道和企业美化、绿化活动。积极参股建大,用发展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4.在企业内部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和清洁生产奖励制度,提高职工积极性。
(八)提早需要安排重点研究与重点推动的几个问题
1.铜川市川口地区的骊山水泥厂与铜川市的2个水泥企业均属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治理无望的企业,加之国家对水泥企业的结构调整及排污标准的严格要求,破产已势在必行。除破产后的债务问题外,破产与职工安置还约需资金1.5亿元。省级有关部门和铜川市政府要提早安排调研,并制定破产或兼并重组的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解决。
2.抓紧研究加快新川水泥厂政策性破产的措施,以破产或重组促使污染问题的解决。
3.安排研究在“监企分开”中,如何一并解决新耀水泥厂资不低债与治理无望问题的方案与措施。
4.安排研究建立“建大关小”的关联机制和有效制止“五小”企业反弹的利益机制,研究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经济措施实现宏观调控,而不只依赖行政手段实施简单地关停与取缔。
5.铜川市作为国家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提前组织安排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为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计划和“十一五”铜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