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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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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5-0010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5-11-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5〕89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时间: 2005-11-02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对于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地方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二、明确职责,完善措施,推动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顺利开展


(一)认真清理不良贷款,摸清占用形态。各县信用联社要按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各项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进行认真清理。要区分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排队,逐户登记造册,分别制定清收措施。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清收工作目标。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实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的目标。对因体制改革等政策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由于党政部门拖欠形成的或由党政部门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积极组织清收;对由于党政干部拖欠形成的或由党政干部担保的不良贷款,要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暂时全额归还有困难的,要责成当事人与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基金会的贷款资产,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对农村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时,有关地方政府向农村信用社担保承诺注资而至今未兑现的,要限期兑现。改制重组企业落实金融机构债权时,要十分重视和依法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恶意拖欠贷款,依法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理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加快审结速度,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减免有关税费;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个人积欠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对利用职权,拒不还款的个人,给予严肃的纪律处理。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推动清收工作


(一)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工作力量,组成专门的清收工作组,大力推动清收工作。


(二)要加强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省联社要定期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


(三)继续加强农村信用建设。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建设。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企配合、上下互动的综合整治信用格局。重点抓好信用环境差、还贷意识淡薄的乡镇、村组的工作,全面加强农村信用建设,为清收工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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