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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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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2-0001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扶贫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2-03-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发〔2002〕22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2-03-24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 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这项工 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 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 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符合条件 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 城市 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 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 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周密部署,夯实责任 ,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础工作抓 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 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省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 、矿山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 们排斥在外,更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当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 困难群体,特别是中、省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 活保障范围。同时,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做法,务 必在2002年6月底前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 保的目标任务。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低保资金

   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以市、 县、 区为主体,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 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地级市财政按不低于可用财力的2%安排低保资金,县级财政按不低于 可用财力的1%安排低保资金,不足部分由省上全盘兜底。省上对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凡市 、县低保资金不到位或不能足额列支的,省上将从转移支付中一次性扣出补齐。市、县各级 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不得因中、省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市、县各级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预算,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 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 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配套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 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 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 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 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动态管理,接受 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 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 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级上报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拉开距离, 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建成省、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四级计算机动态管理网络系统, 逐步实现通过银行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规化、规范 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低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调查研究,改进作风,真正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 抓。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低保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 其责,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 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 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 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 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各级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正常 工作的需要。要注意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 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和 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尽快实 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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