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为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
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陕西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
一、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编号】ST-01
【权责名称】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对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省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
【编号】ST-02
【权责名称】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期限的调整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
【权责运行】延长三个月以上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提请→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ST-03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审核、提请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
【权责运行】 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T-04
【权责名称】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编号】ST-05
【权责名称】对社区矫正对象边控的提请、审核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9〕112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交控→陕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行。
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编号】SJ-01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J-02
【权责名称】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原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假释的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是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编号】SJ-03
【权责名称】执行地变更异议指定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在三日内审核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五日内发函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五日内作出答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本市范围内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
【编号】SJ-04
【权责名称】调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延长三个月以上的,呈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SJ-05
【权责名称】外出申请的批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SJ-06
【权责名称】审查社区矫正对象边控手续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9〕112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上报。
三、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编号】XJ-01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提交初步调查评估意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召开案件评审会→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
【编号】XJ-02
【权责名称】登记接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自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决、裁定生效或是决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信息采集、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办理位置信息核查手续、办理报备手续、建立档案,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未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编号】XJ-03
【权责名称】分类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常考核管理等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级别,实施分类、分级矫正。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编号】XJ-04
【权责名称】外出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05
【权责名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一般应当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06
【权责名称】执行地变更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司法所审核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五日内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编号】XJ-07
【权责名称】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进入禁止令规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告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编号】XJ-08
【权责名称】会客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确需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的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09
【权责名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
【编号】XJ-10
【权责名称】电子定位装置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的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经合议后提出建议,填写相关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编号】XJ-11
【权责名称】表扬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填报《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表扬决定。
【编号】XJ-12
【权责名称】减刑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3
【权责名称】训诫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给予训诫→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4
【权责名称】警告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给予警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5
【权责名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后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决定。
【编号】XJ-16
【权责名称】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后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裁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7
【权责名称】报请撤销假释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后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提出报请撤销假释建议→原裁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8
【权责名称】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或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司法所合议后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向原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原批准、决定机关决定。
【编号】XJ-19
【权责名称】提请逮捕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逮捕条件的,司法所经合议后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决定。
【编号】XJ-20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报备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9〕112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不准出境手续。
【编号】XJ-21
【权责名称】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信息化核查,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编号】XJ-22
【权责名称】查找失联的社区矫正对象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做好记录→通报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协助查找。
【编号】XJ-23
【权责名称】心理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根据需要由心理专家、专业志愿者等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评估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落实心理档案管理。
【编号】XJ-24
【权责名称】终止矫正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因漏罪、再犯新罪被判处刑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四、司法所社区矫正权责清单
【编号】SFS-01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调查并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研究决定。
【编号】SFS-02
【权责名称】矫正接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在规定期限内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审查→登记→信息录入→信息采集→建立矫正小组→管理等级确定→入矫宣告→建立工作档案
【编号】SFS-03
【权责名称】等级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对新入矫一个月内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严格管理→一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司法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调整等级→拟调整管理等级的,提出调整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SFS-04
【权责名称】考核和季度评定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结合月计分情况,每季度对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情况进行评价→评定管理等级→公示考核结果。
【编号】SFS-05
【权责名称】定期报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指定每次书面、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存档。
【编号】SFS-06
【权责名称】实地查访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学校等场所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编号】SFS-07
【权责名称】信息化核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通过陕西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按信息化核查工作流程、内容及要求进行抽查和巡查,对区域核查、关停机核查、越界信息核查、人机分离核查、轨迹分析等做好信息化核查记录。
【编号】SFS-08
【权责名称】外出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七天内司法所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备→超过七天、三十天内的请假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SFS-09
【权责名称】教育学习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法律常识、道德规范、时事政策、文化知识、职业技能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学习活动采取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在线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编号】SFS-10
【权责名称】个案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状况、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开展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开展个别教育→适时评估调整矫正方案。
【编号】SFS-11
【权责名称】公益活动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益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特长、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开展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的各类活动。公益活动形式有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困扶助、维护秩序、慈善活动、社团服务、专业特色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等。
【编号】SFS-12
【权责名称】社会适应性帮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协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社会适应性帮扶内容包括加强就业帮扶、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实际困难、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等。
【编号】SFS-13
【权责名称】矫正期满解除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即将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矫正期满个人总结》等解除矫正相关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规定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解矫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安置帮教衔接。
【编号】SFS-14
【权责名称】训诫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受委托的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训诫的社区矫正对象,收集相关证据,提请给予训诫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SFS-15
【权责名称】警告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受委托的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收集相关证据,提请给予警告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SFS-16
【权责名称】表扬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陕司通〔2020〕149 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就有关情形进行核实,填报《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表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