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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00000016000523H/2018-00001
主 题 分 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 布 机 构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成 文 日 期
2018-04-10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测法〔2018〕1 号
名 称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等六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等六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 陕测法〔2018〕1 号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对《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等六项测绘行政审批相关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8410



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坚持行政许可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统一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在线受理和审查。

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在系统内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由承办人提出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对需补正申请材料的,由承办人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或者申请升级的审批,材料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对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送至省局技术质量监督处。

(二)技术质量监督处自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状况”栏内签署意见并交回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三)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收到技术质量监督处交回的《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送至省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四)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自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的“资料档案管理状况”栏内签署意见并交回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五)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收到地理信息与地图处交回的《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统一一次性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五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材料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局或其委托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局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省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八条 经审查不同意其测绘资质申请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自主管局领导签署批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自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

第十二条 申请测绘资质所需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文件可在省局网站直接下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工作。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技术质量监督处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具体工作。审批依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陕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1);

(二)因工程项目需要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技术质量监督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技术质量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会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5),由技术质量监督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主管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技术质量监督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技术质量监督处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6)或《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7)。

第八条 经审批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须于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

陕测坐标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报的                

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初审所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3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坐标补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4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坐标不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报的               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初审因以下理由,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6

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


陕测坐标准字(   )第  号

               

   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           申请书进行了审批,审批意见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建立                           申请。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7

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

陕测坐标不准字(   )第  号

          

   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                申请书进行了审批,审批意见如下:

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建立                       申请。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省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核查、论证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绝对重力点;

(三)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

(四)基线检测场点;

(五)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第五条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并附相关材料。报告材料包括:

(一)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实地调查材料、迁建方案。

第六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人;

(二)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三)需要局内相关处(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准予拆迁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为保证时效,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受字()第 号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附件2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退字()第 号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拆补字()第 号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附件4

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陕测拆准字()第 号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在依法承担迁建费( )后,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迁建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5

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陕测拆不准字()第 号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该测量标志属下列情况:




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

(一)全省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第九条 需要审核试制样图按下列形式提供: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集、册),需提交完整的样图或样本;

(二)出版物插附地图,需提交试制样图和出版物信息(封面、版权页、目录等);样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三)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需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四)其他用于公开登载、展示的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

第十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邮寄或互联网等方式送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十二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交付质检站。

第十三条 质检站收到《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报刊等插附地图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即送即审当日完成审查。

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同时将《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标有意见的试制样图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第十四条 涉及专业部门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及时发协审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并在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局质检站,局质检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质检站出具的《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检站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内容技术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核发审图号,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审图号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规定编制。

十九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登记:

(一)已审查

(二)《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十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留存一份十八条所列材料,连同其他的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二十一 受理地图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承办人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应当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和保密技术审查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陕测图受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批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图受补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图受退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 依法不需要审核;

不属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范围;

其他情况(需附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5


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


陕测图技审函( )第 号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现有单位地图审核的申请,省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陕测图受字( )第 号)。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8

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陕测图退字( )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送审的地图进行了审核。因存在的问题较多(详见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该样图退回,请修改后重新送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2、批注样图一份



(加盖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涉密基础测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设立涉密成果提供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理和提供涉密成果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非涉密基础成果的提供使用工作由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承办,制定提供程序规定,报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条 申请涉密成果的材料包括: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属于各级财政投资开展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委托书、合同书等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合同书、委托函等文件;属于招投标项目,需提交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证明等文件,上述文件须证明项目实际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并说明项目详细地理位置;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五)外省法人或者组织,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3)。

第五条 本省单位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或组织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二)符合涉密成果管理要求的保密制度(需正式发文);

(三)保密条件证明材料,以下其一均可:县级以上国家安全、保密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条件证明材料;《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

(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上述材料有效期为5年,单位撤销、合并、更名时,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重新提交材料。

第六条 我省法人或者组织赴外省申请涉密成果需开具证明函的,首次办理需提交前款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材料;非首次办理的,提交第四条规定材料。

第七条 办理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时,申请单位经办人应为单位内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人员。

申请单位内部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变更的,应重新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第五条第四款材料。

第八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形式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5),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附件6),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通知书,应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条 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算,至准予或不准予决定书出具之日截止。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7),在2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的,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 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如下:

(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内的,由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审批;

(二)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至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之间的,由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处长审批;

(三)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以上的,由分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的副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审批流程如下:

(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需报请处室负责人审批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局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8)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9),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出具证明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许使用决定书》,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后,按以下时限提供涉密成果:

(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至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之间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

遇有特殊事项不能按照上述时限提供的,报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同意后,所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时限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由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受理审批工作严谨规范。

第二十三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建立责任追究制。申请符合程序规定,局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申请人可依法向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投诉或举报;申请人发现局工作人员在涉密成果审批提供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可依法向局监察审计处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兹介绍          单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成退( )第 号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不需要申请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范围

  • 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需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附件5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成补( )第 号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补正(充)下列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附件6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


陕测成受( )第 号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附件9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陕测成非准( )第 号

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你单位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陕测成受( )第号)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需说明)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出具证明机关各存档一份。)



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并对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供和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科技国际处”)负责承办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工作。

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设立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三)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四)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五)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

(七)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当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但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又不能现场改正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五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和受理材料一并报送至科技国际处进行审批。

第六条 科技国际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送陕西省军区征求意见。

第七条 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在接到陕西省军区意见后,按照《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批:

(一)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处负责人;

(二)科技国际处负责人接到《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需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的,经科技国际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如遇特殊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人负责将延长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批意见签署后,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审批过程中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程序履行手续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九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科技国际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和对相应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通知。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接到批准文件和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和相应成果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持批准文件到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成果使用手续,领取成果后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作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 保密技术处理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保密技术处理机构出具的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报受理窗口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科技国际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改变提供对象、提供方式、提供成果内容、提供时间等,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申请受理通知书


陕测科受( )第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3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科退( )第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不需要申请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范围

  • 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需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4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科补( )第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你单位应补正(充)下列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6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陕测科非准( )第 号

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你单位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陕测科受( )第号)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需说明)






(许可专用章)


抄送:申请人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单位,出具申请无偿提供公函单位。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