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要求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现将重新修订的《陕西省审计厅审计廉政纪律八项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和县(区、市)审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
陕西省审计厅
2009年1月20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廉政纪律八项规定
为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保障审计监督工作的客观、独立和公正,省审计厅机关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制度和同城报送审计制度,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廉政纪律:
一、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 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
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
等活动。
四、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
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 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作为审计公示的内容,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对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要如数退还,处室、单位领导要登门赔礼道歉。
属严重违纪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警示训诫、通报批评;属重复违纪的,加重处理,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发生违反审计廉政纪律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并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整改纠正。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处室、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提出批评。对发现的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