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防办、杨凌示范区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
现将《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人防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直接适用本办法和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于发现或举报的人防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结案。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久拖不结。
第六条 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涉案标的、主观意图、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免于行政处罚以及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相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审核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幅度,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进行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本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报上级人防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办法》(陕人防发〔2011〕7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 一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八条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m2以内。 | 无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法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四到五万元。 | 初次违反人防结建规定,积极主动配合人防部门查处案件 ,愿意接受人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四万元。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或经人防部门宣传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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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1m2—1000m2。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九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四到六万元。 | |||||||
(3)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1m2以上的。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九到十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九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六到八万元。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 二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 四 十 八 条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m2以内。 | 无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法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五万元。 | 初次违反人防结建规定,积极主动配合人防部门查处案件 ,愿意接受人防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二到三万元。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或经人防部门宣传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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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1m2—1000m2。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九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五万元。 | |||||||
(3)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1m2以上的。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九到十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九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六到七万元。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地区类别 | 法律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 三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八条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00m2以内。 | 无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法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五万元。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二到三万元. | 初次违反人防结建规定,积极主动配合人防部门查处案件 ,愿意接受人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一到二元。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或经人防部门宣传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予罚款。 |
(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01m2—600m2。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五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处以并罚款二到三万元。 | |||||||
(3)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01m2—1000m2 。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九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三到五万元。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
(4)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1m2以上的。 | (4)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九到十万元。 |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七到八万元。 |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罚款五到七万元。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 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县级 人防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 四 十 八 条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00m2以内。 | 无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法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二到四万元。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一到二万元。 | 初次违反人防结建规定,积极主动配合人防部门查处案件,愿意接受人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 (1)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五千到一万元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或经人防部门宣传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予罚款。 |
(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01m2—600m2。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四到六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二到四万元。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一到二万元。 | |||||||
(3)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01m2—800m2 。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六到九万元。 |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四到七万元。 | (3)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二到五万元。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
(4)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01m2以上的。 | (4)警告,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九到十万元。 |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七到八万元。 |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罚款五到七万元。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条款 | 规定内容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 一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用于经营性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罚款个人五百,单位处以罚款五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单位处以四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的,用于经营性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罚款个人二千,单位处以罚款二万,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6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600m2,,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罚款一到二万元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罚款二万元,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罚款五千元。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合标准可以使用。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1m2—10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1m2—1000m2 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罚款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1m2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1m2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单位处以罚款三到四万元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2以上的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200m2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5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拒不补建面积200m2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200m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到二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到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条款 | 规定内容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 二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用于经营性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 以上的的用于经营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6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600m2,,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罚款一万元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合标准可以使用的或者主动按照标准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1m2—10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1m2—1000m2 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罚款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1m2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1m2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2以上的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到200m2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5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0m2以上,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以四到五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到200m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到二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条款 | 规定内容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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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罚款个人一千五百元,单位罚款一万五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用于经营性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千,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的,用于经营性活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5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500m2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罚款五千元。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合标准可以使用的或者主动按照标准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1m2—8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1m2—800m2 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1m2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1m2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2以上的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到200m2的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5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1m2以上,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到200m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单位处以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
地区类别 | 法律名称条款 | 规定内容 |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 |||
从重 | 一般处罚 | 从轻或减轻 | 不予处罚 | |||
县级 人防 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以罚款一万五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用于经营活动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一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 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2以上的,用于经营活动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2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5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500m2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m2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四千元。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合标准可以使用的或者主动按照标准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1m2—800m2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到四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m2—800m2 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1m2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四万到五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0m2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2以上的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到200m2的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50m2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1m2以上,对个人处以四到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以上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到200m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程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 |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个人处以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工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到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